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

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五)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及独立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上月承保、逾期、理赔等业务开展情况。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财税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明确职责分工

省金融办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质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名单和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提交各银行,做好试点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负责确定科技类、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与试点的标准,并按各自标准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推荐相关信息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进一步提供增信手段。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

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

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辖内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