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

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