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和年老体弱者;不准招用不宜从事高空作业者;不准招用各种患病人员。
8.2乙方进场时应向甲方提交进场作业人员名单和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如需更换或增加人员或发生劳务合同变更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部门,经同意后补办手续,并通过安全教育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8.3甲方将统一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并先期支付保险费用,在双方结算工程款时,按保险条例规定费率扣除乙方应缴保险费用。乙方必须自行办理两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
8.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佩戴务工上岗证作业。合同双方有共同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迫使和放任乙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或随意加班加点。对无保障措施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环境,乙方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报告甲方安全管理部门。 8.5乙方进场的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含租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安全可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相关规定购进、发放和使用。 8.6乙方应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经准许不得乱动机械设备,严禁私自接线及带电作业,对所用设备、设施有维护和保养的职责。
第10条 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9.1偷盗、打架斗殴。
9.2违章操作和不经准许私自动用机具设备、防护设施。 9.3乱拖乱拉乱接电源线。 9.4不按规定走指定通道。
9.5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限期不整改。
乙方人员发生偷盗、打架斗殴事件的,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伤者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治疗结束后,甲方代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宜,当保险理赔费用不足以承担治疗费用时,乙方将继续负有承担该治疗费用的义务。
第11条 合同双方有关部门及人员均有权监督、检查本合同条款执行情况,凡违反本合同条款经教育不改者,甲方安全技术人员有权按《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以及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12条 合同奖励: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及北碚区有关规定,服从项目部管理,工地被评为“重庆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可奖励 元人民币。 第13条 争议解决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该争议交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14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合同生效日期:自双方加盖合同章(包括骑缝印)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12.2合同终止日期:本合同自甲方给乙方下达撤离施工现场通知之日终止。 第15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合同双方的合同签署页)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或合同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章): 签署日期:
附件九
现场管理规定
一、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保障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单位用电均由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用电单位必须持用电方案经甲方项目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方案认真组织施工。
方案未经甲方项目部批准,擅自接电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当月分表与总表的全部差额。
2.各用电单位用电安装及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电工上岗证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
3.一级配电柜内,必须使用计量合格的电表进行计量,并对各自的电表计量负责,甲方项目部有权要求用电单位对所用电表重新进行校验。如经检查发现由于私自改动接线方式,造成电表计量不准或倒走,一律按窃电论处。
4.电费的收取。抄表日期:每月20-25日,按照供电局电费单据实收取,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5.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的用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应经常对所属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若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得到及时整改,甲方项目部将停止供电。
本规定由甲方项目部统一解释。 二、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用水行为,切实维护用水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凡用水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1.任何单位用水必须报经甲方项目部批准,方可进行用水管道的连接,并装表计量,水表初始读数报甲方项目部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取水管道,违者处罚300~500元。
2.任何用水点必须安装水表进行计量,并在每月20日将水表读数报至甲方项目部,水费依此据实收取。所报水表读数如不属实,按实际用水量两倍收取水费。
3.严禁在给水管道上直接管道泵,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储水池再经加压设备进行提升,且进水管必须高于储水池水面。违反此条者按市水务处罚规定处罚。
4.用水单位对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坏造成水量损失,当月分摊水量全部由该用水单位承担;且用水单位必须及时修复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时修复,当月施工水损费用由该事故用水单位全部承担。
本规定由甲方项目部统一解释。
三、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各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专职质检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各自施工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按照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标准,控制工程质量,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强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参与全部工程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总体质量目标,针对充分满足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和观感质量,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目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分包施工单位应给予配合执行。
总承包单位配合监理单位加强施工单位自身质量管理能力,充分强化和调动各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和积极性,实现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标准,每周至少定期一次由监理组织,业主、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责任人参加质量检查,对各施工单位本周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不合格工程或质量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并将评定结果在监理例会上通报。
5.各分包施工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质检员的各项口头或书面的整改要求,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应报业主和监理,经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6.各分包单位必须编制分项工程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报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工程总体质量目标要求。
7.各分项分部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和相关合同文件要求,材料进场时,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和监理方见证取样,并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验。
8.对施工单位私自更换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品牌或自行更换具有同样效能的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监理单位将给予严厉处罚,并对已施工的部位予以返工处理。
9.施工过程中的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责任人对分项工程的工序节点和成品验收,验收时必须先向监理报验,并提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送报验材料。
10.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质量可追溯的依据,各单位应该与工程同步,及时有效的整理,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具体,手续完备,真实、准确、可靠。
工程资料的填写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050328—2001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的规定整理填写。
11.工程竣工时,各施工单位必须交业主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复印件必须字迹清晰,有关签字完整有效。
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规定,凡属参加正源缙云山水项目建设的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参与承监的监理单位均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业主提供的平面图在指定区域内详细规划和合理布置现场办公、地材堆场、加工制作区域,并绘图公布于醒目位置,现场实物应与规划相符。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护墙或栅栏高度不低于2m,入口处应美观大方,严禁乱张乱贴。
3.施工现场道路保持畅通,道路必须平整硬化,满足载重卡车通行,并保持日常整洁。 4.工程施工至二层(含二层)时必须采用2000目密网封闭作业,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提升设备必须经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应通过简易沉淀池后方可进入小区排水系统。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出入。
6.现场施工材料必须分类堆放,并有醒目标识,严禁混堆乱放。
7.现场临时办公环境应美观大方,设施整洁,卫生设施齐全,禁止使用干厕,严禁现场搭建施工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