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实施手册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实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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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1、从业资质
1.1凡从事建没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2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施工,对主体工程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对非主体工程可以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
1.3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非法转包、挂靠。
2、安全生产许可证
2.1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投标。
2.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限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2.4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未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3、执行资格
3.1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4.1 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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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4.2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一印制。
4.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4.4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依法批准的开工报告。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和备案。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 ③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④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⑥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5.2 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实施全面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施工中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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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立安全管理监督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1、集团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机构健全,体系完整,责任到人。
1.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主任工程师、生产经理、工会负责人、安全经理为副组长,各专业部门为组员的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监督下,形成安全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
1.3、施工项目应依据施工规模(按本手册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表中要求。
项目安全保证体系(三层体系)公司安全委员会第一层项目经理公司工程部监督管理层项目工会负责人项目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安全总监工程部动力部物资部经营部技术部后勤部质安部施工生产管理机械设备管理物资管理、采购造价管理、结算技术管理、方案后勤、保卫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长设备管理员材料组长预算员技术负责人后勤负责安全监理员施工员材料工第二层现场管理层保卫负责质量监理员主体结构作业队砌体工程作业队电气安装作业队给排水安装作业队暖通安装作业队外装修作业队内装修作业队第三层专业施工班组组长作业队安全员操作执行层作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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