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下载本文

9.2.19 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20 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1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2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9.3.3其他关节脱位

9.3.3.1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2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3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4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5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6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7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8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9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0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1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2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4 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5 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 周围神经损伤

9.6.1 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2 尺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3 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4 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5 胫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6 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7 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8 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9 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0 腋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1 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7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9.7.1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9.7.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0.其它损伤 10.1 烧烫伤

10.1.1 轻度:误工30~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0.1.2 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0.1.3 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1.4 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 冻伤 10.2.1 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0.2.2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3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0.4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5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 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7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附录

11.1 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11.2 本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 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 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 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 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 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

出现呼吸停止。 A.2 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 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 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 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

B.2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B.3 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

B.4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B.5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B.6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7 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8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B.9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