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办法 下载本文

经分公司和调拨库点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总公司信息部。统计原始凭证是解决纠纷以及后续核定入库结算价位等的重要依据,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调拨工作结束后,调拨双方要根据总公司的相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开展对账工作,核对粮食调拨数量、质量等情况,妥善处理损失损耗,确定调拨结算数量,调整相关统计报表并经分公司和调拨库点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程序报上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于总公司集中对账解决的争议问题,调拨双方要在对账工作结束后,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结果或总公司文件及时调整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需要实物补库的,要在补库粮食入库后及时调整统计报表。调后报表均要按程序重新上报。

第七章 贷款划转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划转由总公司与农发行总行组织操作,具体时间以总公司通知为准。若划转时间先于调运对账时间,划转贷款暂以调出、调入双方上报数据为准计算,再根据调运对账结果调整一致。贷款资金于“划转日”当日统一贷出、统一汇划、统一收回。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总公司通知据实填报有关表格,调出方粮食库存成本和运费贷款须和农发行开户行核对一致,上报表格须加盖分公司和农发行公章。

第三十四条 调入性质为中央储备粮的,划转数量以调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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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账反映的出库数量(即双方交接数量)为准,计算出相应的调出库存成本贷款,加上运费贷款,全部划转至调入方;若有损失,划转数量为出库数量减损失数量。对已由调入方竞价销售并由调出方归还贷款的,扣减已归还的贷款,余额部分划转至调入方。损耗部分按照上述数量问题处理原则进行补库,不涉及归还农发行成本贷款;损失部分对应的库存成本贷款统一由损失方将保险赔款交由调出方归还,不再纳入贷款划转范围。

第三十五条 调入性质为其他政策性粮食的,划转数量以调出方统计账反映的出库数量减去损耗损失数量为准,计算调出粮食贷款和运费贷款,作为调入方承贷金额。损耗损失部分数量归入调出方统计,贷款划转不包含损耗损失对应的贷款,由调出调入双方根据对账结果将应承担的损耗成本和损失的保险赔款交由调出方归还成本贷款。

第三十六条 对跨省移库粮食已纳入竞价销售的,若调入粮食入库成本暂未核定且贷款未划转,调入方要及时按粮食挂牌成本协调批发市场或总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收回货款并汇至调出方贷款库点,由调出方在收到货款后归还农发行贷款;若调入粮食成本暂未核定但贷款已划转,由调入方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三十七条 跨省移库粮食入库成本核定后,总公司将协同农发行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组织进行贷款清理,实行多退少补,确保库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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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全面完成跨省移库计划的分公司,总公司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因自身原因导致计划落空的分公司,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和总公司其它制度规定,对辖区内各单位执行调运计划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条 对有不配合或拖延出库、不遵守工作规程造成重大粮食损失或安全事故、主观故意或疏失导致严重超额损耗、拒不执行总公司和分公司商务争议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库点,按其归属关系进行处理。直属库本库承担调运任务,或其所辖委托储存库点存在上述行为而直属库管理不力的,由总公司责成分公司按错误性质分别对直属库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委托储存库点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总公司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建议中央财政停拨利息费用补贴,并取消其今后承担政策性业务的资格;对因委托储存库点原因不能按期出库的政策性粮食,按调减储备规模、安排调出或纳入下一期销售计划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执行的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任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省内集并任务的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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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工作表

2、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粮食调入情况表

主题词:追加 计划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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