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为籼稻(米),及调出方统计报表为中晚籼稻(米)、调入检验为早籼稻(米)等情况。调入检验,泛指调入分公司统一组织的入库检验,及发现品种不符和降等问题后调入分公司单独或会同调出分公司共同对入库粮食和发货样品进行的各次复检(下同)。
2、降等情况包括:一是在收购或调运环节发生混存混运后,调入检验等级低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低等级的情况;二是未发生混存混运的单一等级粮食,调入检验等级低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等级的情况。
3、混等情况,即在收购或调运环节发生混存混运后,调入检验等级不低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低等级、不高于最高等级的情况。
4、升等情况包括:一是在收购或调运环节发生混存混运后,调入检验等级高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高等级的情况,二是未发生混存混运的单一等级粮食,调入检验等级高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等级的情况。
5、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下,如某一调出省对另一调入省(单一对应关系)移库粮食在发运港口必须进入同一仓间暂存,入仓粮食检验等级不低于进入同一仓间的粮食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低等级、不高于最高等级的情况,为混等情况。降等和升等情况以此类推。
(二)铁路、集装箱门对门等直达运输方式下,品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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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等责任的承担:
1、如调入库点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后,发现降等、品种不符问题,首先报请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没有质检中心的,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粮油质检机构,下同)对调入库点入库粮食和调入库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对入库粮食质量检验的结果与调入库点自行检验结果不符的,保管账以分公司质检结果为准。对调入方留存样品复检结果与调出方统计报表比较,如不存在品种不符或降等情况的,由调入库点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复检结果与调入统一质量检验结果一致,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出分公司共同进行复检。如调出分公司对调入分公司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接调入分公司函件一周内,指派分公司质检中心携带留存发货样品,会同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共同对双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双方均要在检验报告上签字,以示认定此次检验结果为最终确定的调出粮食质量情况。最终确定的调出粮食质量情况与调出方统计报表比较,存在品种不符和降等情况的,由调出方承担质量责任;反之,由调入方承担质量责任。如调出分公司认可对方检验结果,不再派人参加共同复检,要正式复函或在对方来函上加盖公章回传以示确认,则调出粮食品种和等级按调入方检验结果认定;调出分公司既不复函,也不派员处理争议,视同承认对方检验结果。
2、如一方留有双方签字的样品,另一方没有留存样品,对留存样品的检验结果认定为最终确定的调出粮食质量情况。如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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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都没有留存发货样品,经双方同意,可以调入方入库粮食保管账或调出方统计账质量情况作为质量争议判定依据;否则,品种不符和降等的质量责任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3、对存在品种不符和降等问题的粮食,如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不按上述程序组织统一复检,视同承认调出方统计报表收购品种和等级,由调入方承担质量责任。
(三)其它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调运的,调入方要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二次交接,即在发运港卸车和到达港卸船两个时点进行交接。两个交接点的粮食质量情况以现场抽样检验为准,如发生移库粮食品种不符和降等责任由港口接运单位承担;对因装卸产生的破碎粒和有机杂质增加的问题,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理。调入方在发运港卸车检验时,检验结果与调出方统计报表比较发现品种不符和降等问题,应参照本条第二款与调出方进行责任判定。
(四)品种、等级不符的补偿方式和账务处理
1、降等和品种不符的责任承担方确定后,由责任方承担归还品种、等级差对应贷款的义务,具体还贷方式按照总公司要求执行,调运双方保管账和统计账相应进行调整。
2、混等和升等情况,调出、调入双方按实际贷款进行贷款划转,统计账以调出方为准,保管账据实反映。
第六章 统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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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不同性质的政策性粮食调拨情况需分类进行统计。有关分公司和调拨库点要相互配合,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全面反映粮食跨省移库及库存变化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粮食在调拨期间的统计处理
(一)粮食出库后,调出库点及时将调出粮食的品种、出库数量、收购等级、价位等信息分别传真给上级分公司及对口调入库点(单位),调出库点按实际出库(地秤)数量在调拨表“实际调出”项下统计。
(二)粮食入库后,调入库点每月度末根据当月粮食调入情况,据实填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调入情况表》(见附件2),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2日前传真给上级分公司及对口调出库点(单位),调拨双方同时进行统计处理。
1、调出库点按调入库点实际入库(地秤)数量在相关报表“调出-省外”项下统计,减少库存数量。
2、调入库点按实际入库(地秤)数量在调拨表“实际调入”和相关报表“调入-省外”项下统计,增加库存数量。
《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调入情况表》是调入和调出方增减库存的重要依据,是统计处理的重要凭证,在调出方未接到该表前,调拨双方不能调整统计库存。
(三)在途粮食由调出方负责统计,在“在途”表中反映。 (四)调拨双方要按月核对实际调入和调出数量。报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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