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办法 下载本文

(五)移库粮食运至调入库点后,调入方要对粮食进行必要的整理方可入库,入库粮食应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整理费用在调入方包干费用里列支。调入分公司要定期或按完成计划批次组织调入库点对已完成入库的移库粮食进行验收。

(六)使用集装箱方式调运时,港口接运单位要与相关调出、调入及船运单位密切配合,提高装箱、中转、运输和卸粮入库速度,确保发运、接收工作顺利进行。为防止出现坏粮事故,调出方粮食出库时水分不得高于国家标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移库粮食装箱后的在途时间。一般情况下,从调出库点装箱到发运港装船不得超过30天,从发运港口集装箱装船到南方入库要控制在15天以内;高温高湿气候时,接运公司必须加强与调出、调入和船运各方的协调,做好移库粮食、集装箱和船期的衔接,在南方港口不得出现集装箱压港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集装箱门对门方式外,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下,调入方分别在发运港卸车和到达港卸船两个时点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二次数量和质量交接。

(一)发运港和到达港的交接数量分别以以上两个时点港口磅计量数为准。调出、调入双方交接数与发运港交接数的差额、到达港交接数与调入库点入库数量的差额均包含在调入方费用包干范围,由调入方承担;发运港中转和海运损耗,即发运港交接数与到达港交接数的差额由港口接运单位承担。

(二)调入方与港口接运单位要在以上两个时点对发运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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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质量检验,对主要质量指标进行二次交接。如港口接运单位发现到港粮食有虫粮、霉坏变质粮、高水分粮、杂质严重超标粮等影响安全储存的情况,要立即通报调入方进行处理;如调入方同意接受该批粮食,须提供书面确认书,否则港口接运单位可拒绝接运该批粮食。港口接运单位要严格控制中转环节散存散运导致的粮食品质下降,移库玉米两个交接时点破碎粒和有机杂质等指标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5.5个百分点,否则港口接运单位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支付调入方10元/吨的标准分担整理费用。对散改集运输方式,调入方质量交接点调整为调入库点接收入库时。

(三)调入方和港口接运单位在两个交接时点须分别在《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发运港交接单》(附件1-9,以下简称《发运港交接单》)和《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到达港交接单》(附件1-10,以下简称《到达港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发运港交接单》和《到达港交接单》由港口接运单位上级分公司按本办法附表格式统一印制。

第五章 损耗损失、保险和对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损耗、损失

(一)粮食运输定额损耗标准参照《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执行。低于定额损耗标准的,为合理运输损耗。

(二)调运各环节运输损耗超过定额损耗标准的,当事人要及时查找原因。属于保险索赔范围的损失,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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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索赔。

(三)对异常超额损耗的情况,有关分公司应查清原因,确定处理意见,并报告总公司。对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或严重疏失情节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损失、损耗的承担和补偿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程运输保险

(一)总公司指定中储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负责统一办理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全程货运预约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总公司承担并统一支付。

(二)有关货运损失保险索赔事宜,各单位参照中央储备粮财产综合险出险报案方式办理,统一预约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免赔额的规定及索赔工作指引详见《政策性粮食省内集并、跨省移库运输保险说明书》。

(三)移库粮食出、入库前,必须过磅并保留真实完整的出入库原始记录备查,当事人要要求承运的运输公司对出、入库件数签字确认,对破损包要专门称重后载入货运记录,具体按《政策性粮食省内集并、跨省移库运输保险说明书》执行。

(四)移库粮食数量交接前,发生损失由调出方办理索赔手续。移库粮食进行数量交接并发出后,调入库点应与调出库点保持密切联系,按合理运到时限向承运单位查询到货情况。到货后,及时对货物进行查验,如发生水湿、短少、污染等索赔事项,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并向服务公司报险。非全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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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仍有价值的粮食由保险公司委托调入方处理的,调入方在与保险公司达成定损协议后一周内,将协议确定的残值处理款项全数划转给调出方。调运各方均应对办理保险索赔一方提供必要协助。

(五)服务公司要定期向调出分公司通报保险索赔进度。收到索赔款和残值处理款后,调出分公司要及时组织调出库点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商务处理

(一)商务处理主要解决数量争议和质量争议两类问题。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直属库(中心库)和实际储存库点必须按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各种商务问题。调出、调入双方及港口接运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态度积极处理商务争议,不得借故拖延执行调运计划。

(二)商务处理分为两种具体形式:一是由调出、调入方及港口接运单位根据本办法,在调运过程中随时进行协调处理,并在每计划批次移库粮食入库工作完成后分别进行对账,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二是由总公司定期组织对账结算会议,集中解决分公司层面未解决的商务争议。总公司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三)集中对账时进行的质量争议处理主要解决粮食品种和等级相关问题,其它非定等指标(包括不完善粒、水分和杂质等)相关的质量问题一般由双方库点或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在调运过程中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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