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办法 下载本文

需要组织包装物;其它情况,调出分公司可自行选择使用塑料编织袋或者标旧麻袋。使用麻袋所增加的费用标准由双方商定。调出分公司确定调运所需包装物的种类和数量后,要通报对口调入分公司;调入分公司负责组织调入库点及时支付使用麻袋增加的包装费用。调运工作完成后,包装物归调入方所有。

(四)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灌装的,必须采取双线机械缝口。采用麻袋包装灌装的,必须按标准死扣缝口,具体标准参见《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相关内容。缝口所用口绳、缝口线费用包含在出库费用中,由调出库点承担。

(五)无论使用麻袋或塑料编织袋包装,必须按定量包标准灌装。原粮调运定量包标准由调出分公司统一规定,成品粮调运定量包标准由总公司统一确定。

(六)调出库点在发站(港)、调入库点在到站(港)均应存有少量备用包装物,用作整理破损包撒漏粮。

第四章 移库粮食的数量交接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调出、调入双方移库粮食的数量交接

(一)调出、调入双方在调出省车、船板进行数量交接。按不同调运运输方式交接点具体为,集装箱门对门方式下为调出库点汽车车板,散粮散运、散改集或铁路直达方式下为火车车板,公(路)海联运方式下为汽车到达发运港车板,江(河)海联运和内河水路运输方式下为江、河码头船板。数量交接前的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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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由调出方承担,交接后的全部损耗由调入方承担,损失分交接前后分别由调出和调入方按规定办理保险索赔。

(二)调出、调入方交接数量均以交接点全部货物过磅数为准。如交接地点不具备过磅条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无专用线库点铁路直达包粮发运或内河水路包粮发运的,出库时要全数过磅,并在铁路站台或内河码头由双方采取点件和抽件过磅的方式对数量进行复验,点验方法参见《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相关内容。破损包由调出库点负责重新灌包,不足数由调出库点负责补足。

2、内河水路或江(河)海联运散粮发运的,出库时要全数过磅,由调出、调入双方自行商定出库过磅数与船板交接数量差额弥补办法。

3、铁路散粮发出且调出库点无专用线的,以移库粮食集并到有专用线的发运库点后全数过磅为准。

(三)除文件另有规定外,下达计划数量一般指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数量。在考虑水杂等增减量因素的前提下,对调入后粮食性质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同一实际储存库点出库粮食数量执行至下达计划数量为止;对调入后粮食性质为中央储备粮的,同一实际储存库点出库粮食数量要与计划数量完全一致,计划执行剩余不足整车的,由负责监管的直属库(中心库)将其集并至辖区内同一站点发运,或由分公司统一进行计划调剂。

(四)当事双方交接数量后,须分别在《国家政策性粮食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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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移库数量交接单》(附件1-8,以下简称《数量交接单》)上签字确认。铁路按每车、水路运输按每船(大船按舱)填开《数量交接单》。《数量交接单》由调出分公司按本办法附表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移库粮食的质量管理

(一)移库粮食出库前,调出分公司必须统一组织调出前的质量检验,质量情况与统计账和保管账不符的,未进行必要处理不得调出;虫粮、霉坏变质粮、高水分粮、杂质严重超标粮等影响安全储存的粮食一律不得调出,由调出分公司另行安排调出粮源,没有可调剂粮源的,由调出库点负责自行整理。为适应新国标变化,减少商务争议,原则上铁海联运方式调运的粮食,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移库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要转录在《数量交接单》中(不视为质量交接)。

(二)如调出方强行发运影响安全储存的粮食,由此产生的坏粮责任和损失全部由调出方承担。调入方在监装监运过程中通过感官观察、移库粮食接收过程中经检验发现上述严重质量问题,要立即与对口调出方、港口接运单位沟通,由调出方负责调整粮源;如库点层面无法协调解决问题,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接到下级单位报告后,要立即联系对口分公司协调解决。个别非品种、等级判定指标超标但不影响安全储存的粮食,经调出、调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正式签署补偿协议后,可以继续调出。

(三)调出、调入双方分公司应组织有关库点在粮食发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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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时抽取样品,作为移库粮食质量判定的依据。一般情况下,调出、调入双方在调出省进行数量交接的同时,按每车(船、舱)抽取样品,样品代表货物数量与《数量交接单》一致;但如双方同意,铁路、集装箱门对门等直达运输方式下也可在调入省最初到货点,散粮集港铁海联运等方式下也可在发运港口卸车时抽取样品;特殊情况下,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后,也可在调出库点或调入库点就仓、货位抽取样品。样品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由调出、调入双方共同签字封口,样品标签要标明对应的运输工具标识号和《数量交接单》序号,并将《数量交接单》复印件内臵其中。样品袋由抽样所在地分公司质检中心统一提供。所抽取样品检验结果为品种、等级争议处理的依据,在该批调运计划商务处理和库存成本划转工作未完成前,调运各方必须妥善保管样品。

(四)调运各方严禁擅自调换移库粮食,严禁将高水分粮与合格粮食掺杂发运。同一品种、不同等级粮食要尽量安排单独发运或分舱发运、分仓入库、单独储存,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中等以上和中等以下混存混运;不同品种粮食不得混存混运。铁海联运散粮集港业务中,如发运港中转仓容有限,某一调出省对另一调入省(单一对应关系)移库粮食可以暂存于发运港同一仓间,非单一对应关系移库粮食在发运港不得混存。调运各环节作业必须做好记录并留存备查,作业记录要含有发出、到达粮食对应的运输工具标识号、库号和货位、品种和等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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