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50元。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采煤队罚款50元。
四、回采结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及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由采煤队负责拆除和回收,抽放管路由抽放队负责拆除和回收,并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通风部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压风自救装置丢失,回收单位照价赔偿。
五、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采煤队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仓库,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通风部,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六、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掘进队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个,如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
七、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八、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九、各采掘工作面现场压风自救装置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汇报处理(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十、运输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队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运输队罚款500元/次。
十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完毕后,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1~5处(个)罚所在施工区队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十二、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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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所在地区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六章 瓦斯抽放设施 瓦斯抽放管路安装标准
一、抽放工程、抽放主管的敷设方案设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出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时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之间的超前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大型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地面抽放泵选型设计)一般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井下采区、采掘工作面抽采设计由矿通风部经理负责审核,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进行复核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确定抽放主管的敷设方案时,应先由矿通风部门进行设计论证或经专门设计。抽放队技术人员、通风部技术人员共同到井下进行现场考察,然后编制管路敷设方案设计。管路敷设方案设计由矿通风部经理负责审核,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进行复核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二、管路敷设标准
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抽采量、瓦斯抽采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设计,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的,确保管道的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管路敷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瓦斯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小于60°。
(二)瓦斯抽放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道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瓦斯抽放管路也可使用支撑架或托钩进行支撑固定。若在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内使用马凳等支撑架进行支撑固定时,管路离巷道底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3m,且每隔6m应设一组支撑架。
(三)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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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装置或自动放水器。
(五)瓦斯抽放主管路应每隔500~1000m及在管路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六)在倾斜巷道中,抽放管路应设防滑装置,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抽放管路设在水平巷道时,要保持3‰的流水坡度。
(七)瓦斯抽放管路跨越巷道两帮、或跨越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采取高架管或地埋管的方式穿过,不得影响所跨越巷道的通风、运输、行人和设备检修等。采取高架管时,其高度应尽可能接近所跨越巷道的顶板,且不得低于1.8m. 采取地埋管时,其地埋深度不得小于0.3 m。瓦斯抽放管路过道时,必须设过道管,过道管必须采用相匹配的管径连接,连接时采用钢管等硬质材料的管道,特殊情况下,受某种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使用软质材料的胶管时,必须使用带有加固钢丝的胶管,且必须采取防止管道破裂、变形、压扁、打死弯等措施。并采用相匹配的管径连接,且应平缓过渡。
(八)抽放管路不得与电压超过660v的电缆线铺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与电压小于660v的电缆线铺设在同一侧时,必须与电缆线保持0.5m距离,而且电缆、管子必须固定结实、牢固。电缆线在管路上方时,电缆线必须每隔3m设一个固定点。
(九)瓦斯抽放管路应涂以红漆,并标明管径、系统流向。在主要大巷和行人处设置瓦斯抽放管路牌板,牌板上必须标明管管径,管线长度,抽放系统流向等。
(十)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交叉时,否则必须设绝缘皮带阻隔。 (十一)所有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定期擦洗和清理,保证不积尘。 (十二)矿井新采区、新水平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及现有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装、拆除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抽放系统验收 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抽采管路的安装应做到平、直、稳、密,凡新安装的抽放管路要进行验收,验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安监部、机电部、抽放队、责任单位参加。(漏气性验收时要求:每1000m漏气量要小于3m3/min,压力要达到29.4Kpa)所有的抽采工程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当重新施工直至合格为止。
四、管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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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瓦斯抽放管路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管路敷设标准、《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检查。
(二)抽放队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抽放管路进行巡回检查。检查各管路连接是否漏气,各管路连接阀门是否开启,管路内是否有积水,管路是否按质量标准要求悬挂。
(三)瓦斯抽放管路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管路连接漏气,要及时联系钳工处理,保证抽放管路系统正常运行。
(四)管路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管内积水较大,且管路负压突然降低或升高,要及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安排人员现场检查,查明原因,并按要求处理。
(五)抽放队领导要定期对抽放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确保抽放管路系统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
瓦斯抽放钻场
一、每一个抽放钻场必须编号和设置抽放参数技术牌板,技术牌板要悬挂整齐,紧贴巷帮;填写内容要齐全、清楚,牌板无灰尘,并按测定周期要求及时填写。抽放钻场管理牌板归施工单位看管,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矿通风部出具罚款证明,照价赔偿。
二、抽放钻场内要保证清洁,钻场内无杂物、无淤泥、积水。放水器、放水罐、集气管和和联接管要保证清洁,无积尘。钻场内底板要平整。对于矿山压力稳定、使用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的岩石钻场,要尽量对钻场底板进行硬化。
三、集气箱和泄水器均应设置在钻场内,无钻场时要紧靠巷帮放置。集气箱放置地点的巷道底板要平整,集气箱放置要稳定牢固,不得有倾斜或摆动现象。
四、集气管与抽放管之间必须设置调节阀门。并在集气管上设置测流孔。
五、钻场内钻孔与集气管用钢丝胶管联接时,必须按标准联接,且钢丝胶管不准有明显变形,联接处不得打死弯,必须平滑过渡,不得有起伏,钢丝胶管不得过长或过短,严禁软管内有积水现象。钢丝胶管连接完毕后,应将钢丝胶管固定在巷帮或顶板处,不准打褶。
六、钻场设置放水器时,放水器出口处设软管或挖水沟将水引至钻场外部巷道的水沟内。
七、钻场内各阀门的质量必须保证完好无损,能够正常开启。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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