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设施区域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下载本文

保证传感器设置合理,悬挂标准,线缆整齐。

五、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六、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不能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七、监测系统干线扩展器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便于检修和维护。传感器必须悬挂在无淋水,顶板支护完好的地方,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

八、工作面进行喷浆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动至不喷浆的地点,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避免出现由于包裹造成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现象。喷浆结束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九、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进行移动(岩巷60~80m,煤巷30~50m),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十、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

十一、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责任划分

一、通风部门(包括监控中心)负责对矿井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监控系统章节的编制,总工程师审批后,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10天,填写《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技术队长或技术员填写,通风部、机电部、安监部、调度室、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根据已审批的《申请单》进行安装,监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二、井下使用的分站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输,由监测维修工负责安装,矿机电部门、施工单位机电工配合安装,采掘工作面的监控设备由矿安监部、通风部、监控中心、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三、所在采掘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包括防爆检查及完好工作)所属地区内的所有监控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监测信号线,在放炮时负责日常传感器的挪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悬挂(或固定)传感器,及时清除传感器及其他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表面的浮尘,负责监测通信电缆的吊挂,按机电质量标准对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和监测电缆进行管理。

四、凡井下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包括电缆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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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扯或用其他器具碰撞,挤压,敲击,与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关联的电器设备,在拆除或改线时,由使用单位提前与矿监测部门联系共同处理。

五、井下安全监控人员每班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及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监测工处理。

六、监控中心接到汇报或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监测值班人员,并汇报调度室。监测维修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应进行人工监测,故障应在8小时内及时完成。

七、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有专人负责调校及发放。

八、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机电单位在编制机电硐室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断电 控制图等,由矿调度室、生产部、安监部、机电部等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分站以上主干通讯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所需要的电缆及分站、传感器、远动开关等安全监控系统仪器的接线由监控中心负责,电源线和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必须由监测人员和使用单位的机电维修人员相互配合操作,区队必须预留安装监控系统所需的电源、负荷接线嘴。非电气维修人员严禁操作,在接线时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

十、因工作面贯通等原因通风系统改变时或回采结束时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由采掘区队提出申请,通风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拆除监控设备并将设备升井进行检修。

十一、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通风队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连续稳定运行48小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区队班组长要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mm。通风队瓦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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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必须对井下所在地点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瓦斯传感器。

十三、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通风队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

十四、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否则对随意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十五、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该线或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处理,因私自改变或停用、拆除监控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并对随意停止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六、矿安全监控中心(通风队)负责对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使用1%~2%瓦斯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进行调校,调校的同时应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监测人员在调校甲烷传感器和做瓦斯超限断电测试时,必须在吊挂甲烷传感器位置处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监测仪,以便于连续监测。甲烷传感器上必须粘贴标明有校验日期和有效日期的标签,字迹要清晰。

十七、通风队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分管“一通三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汇报。

十八、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与生产调度员联合职守。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应设置监控系统终端。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十九、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进行开、停操作。 二十、通风队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照检查甲烷传感器读数至少一次,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通风调度及监控中心。当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并在 8 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二十一、监控系统中心站监控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状态完好,并均不得兼作他用,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全部安装正版系统和应用软件,并必须安装正版可更新防病毒软件,定期更新和查杀病毒,禁止登陆无关网站和开设共享功能,以免感染病毒。

二十二、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更换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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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要在当班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删除端口必须保留历史数据。

责任追究:

一、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井下无法处理,必须在8小时内更换完毕。否则,罚通风队200元;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罚通风队500元。

二、对施工单位没有提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单位罚款3000元。

三、维护检修不到位,造成井下使用设备不完好或不符合电器设备管理规定,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造成失爆,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传感器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监控设备未挂牌管理罚责任人50元;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施工单位100元。

五、发现一台次未按照规定时间调校、闭锁试验,罚责任人100元;闭锁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300元;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六、监控设备没按规定及时进行升井检修,罚责任单位200元。 七、发现一次巡检不到位或巡检质量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八、不完好或不合格监控设备入井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九、检修不及时,不足20%备用量且影响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十、不履行岗位职责,罚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没有提前与通风队联系,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

十二、未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检修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且影响监控系统运行,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

十三、人为取消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给予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通风队未及时发现的罚款500元。

十四、擅自移挪传感器,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300元;擅自停用,罚责任单位1000元。

十五、使用单位管理不善,传感器、监控电缆损坏,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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