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煤矿火灾分类和危害
煤矿火灾属矿井五大灾害之一。矿井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的速度快,控制比较复杂,影响的范围也比较广,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引起煤尘、瓦斯爆炸或者煤尘与瓦斯爆炸,酿成更大的灾害。为了防治矿井火灾,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对矿井火灾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了解十分重要。
一.煤矿火灾的分类
目前,在我国对于火灾的分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分类比较多,据以下几种分类方式如下:
1.按照起火源的不同,通常将煤矿火灾分为2大类,即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2.按火灾发生的地点不同分类,可分为井筒火灾、巷道(进、回风)火灾、采面火灾、煤柱火灾、采空区火灾及硐室火灾。
3.按照可燃物的不同分类,可分为机电设备火灾、火药燃烧火灾、油料火灾、坑木火灾、瓦斯燃烧火灾、煤尘燃烧火灾及煤层自燃引起的火灾。
4.按煤矿通风风流的影响可分为进风风流火灾、回风风流火灾。 二.煤矿火灾的危害
井下火灾对煤矿安全行产工作和矿工的安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1.井下空间狭小,活动受限,矿井的通风与巷道的联通关系复杂,所供给的风量有限,当井下发生火灾的时候,人员避灾和撤离都会受到复杂环境的限制。
2.煤矿井下存在着大量的可燃物,火灾极易产生并且发展蔓延的速度快,当高温火焰在巷道中流动,混入新鲜风流时,将会在掺风点产生二次燃烧的新火源,导致火灾面积的扩大。
3.燃烧时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为CO2和CO)并伴有高温火焰,造成人员的伤亡。这些气体流入井下作业点后,使人员中毒和窒息。
4.井下产生火灾极易引起瓦斯、煤尘或者煤尘与瓦斯燃烧和爆炸。井下发生火灾不仅给瓦斯、煤尘提供了爆炸的火源,还因为高温火源的干馏作用,使可燃物释放出H2和多种碳氢化合物等具有爆炸性的气体。因此,火灾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进一步扩大灾情及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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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能烧毁设备和引起煤层自燃,当井下发生火灾,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那么就会失去了灭火的良机,使火势扩大,这样就会烧毁大量的设备,更甚者引起煤层燃烧,影响矿井的正常生产
矿井发生火灾后,使井下风流反向,导致灾情的扩大,高温烟雾流经的巷道,空气质量发生变化,温度升高;另一方面使矿井通风网路的风流发生改变,使矿井通风系统紊乱,进一步扩大灾区范围,同时给井下人员的撤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危害,增大了事故损失和灭火工作的难度。
第六章 防灾综合技术措施
第一节
一.外因火灾的特点
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火灾发生比较突然,发展速度快,火势凶猛,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控制,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据相关资料统计:国内有记载的重大火灾事故,90﹪以上属于内因火灾,而矿井火灾中外因火灾所占比例虽小(仅占4﹪—10﹪),可是也不容忽视,做好煤矿井下的外因火灾的预防工作十分重要,具体措施如下:
1.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然、不易自然三类。
新建的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对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
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和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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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回采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充实。
4.开采自燃和自燃的急切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
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收回,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
取防御性浇灌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剂,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6.采用浇灌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浇灌系统,疏浇灌地点,时间,进度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浇灌计划,落实,进度,浇灌浓度和浇灌量。
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浇灌。 应有浇灌前疏水和浇灌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7.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浇灌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
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8.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下列规定:
(1) 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 必须在设计中队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 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9.采用凝胶放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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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有关规定。
(2) 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3) 压注时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1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区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2) 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3) 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共况以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和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 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11.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氮气源稳定可靠。
(2) 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 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附属安全设施。 (4) 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5) 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温度观测站和监测手段。
(6) 有专人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整理的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
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填满。
1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定构筑防火
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选定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4.开采容易自燃忽然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自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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