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香港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皱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得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货款。6月9日,B公司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A公司派代表来汕头,由B公司陪同赴汕头某服装厂(C工厂)验货。6月11日该批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公司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公司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它有关的单证。6月12日B公司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即B公司将有关票证交付港商代表。该代表向B公司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C厂答复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6月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不料14日凌晨,C厂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份应由B公司负责。B公司不同意,理由是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他已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己承担。A公司却认为C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公司方。分析此案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的操作应如何改善?
答:此案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卖方B公司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如数交给买方A公司。这点有买方代表
发给港商A公司的电传内容为证。
2、根据《90通则》中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自工厂点收货物后即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存放,
事实上已充分说明该货物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
下了。
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物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它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被告B公司不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5、原告所遭损失以及C厂因邻厂爆炸而着火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2) 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合同规定11月、12月交货。卖方于11月、12月20日前将货物发出,但是第二批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已经是第二年一月份。买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的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无法按时到达。因此,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而国外卖方提出己方已经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并且海上风暴是不可抗力,自己可以免责。问此案如何处理?DES术语合同履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按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本案中卖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晚7天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当然,若本案中把大风暴视
为不可抗力,且双方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则另当别论。
使用DES术语需要注意的问题:
1、DES与CIF术语的异同; DES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的合同,DES合同则是一种实际交货合同,是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
2、注意DES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 DES为“目的港船上交货”,因此该术语适用于以某一港口作为目的港进行交货的情形。所以该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以及最后一程为水运的多式联运。
3、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DES合同属于典型的实际交货合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此时,即要求卖方及时将船名、航次以及船舶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时间通知买方,以及将买方能够凭以提货的的单价提交给买方;又要求买方做好充分的接货准备。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给贸易对方增加损失、额外
的费用或风险时,由该方承担责任。 4、注意卸货费用的负担 DES术语为“目的港船上交货,至于将货物从船上卸至码头的义务及相关费用,概由买方负责。倘若做出不同的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拒绝付款。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
答:
(1)主要问题:汇票的承兑 (2)出票人:甲公司
付款人/承兑人:乙公司 收款人:丙公司 (3)债务人付款次序: 承兑前:出票人为第一债务人 承兑后:承兑人为第一债务人,出票人为第二债
务人
(4)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5)乙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
分离。
(6)乙公司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4)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完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答: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理由是: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现行提货,因此而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