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煤炭工业局.doc 下载本文

漏风情况。放水结束后,要对放水孔进行有效封堵。

第四章 防治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能力、水仓容量达到规定要求;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实现井下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地面远程监控集控功能。

第二十四条 受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定期对积水情况进行排查分析,将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凡存在水害隐患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邻近矿井相透,在“谁破坏,谁治理”的基础上,仍无法实现永久隔离的,必须在本矿井内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签定安全互保协议,定期交换生产图纸,及时通报水情水害。

第二十六条 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第二十七条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水动态观测系统。受承压水威胁区域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留设防水隔离煤柱、设置防水闸门,实现分水平、分采区隔离开采。隔离煤柱不得擅自开采。防水闸门必须保证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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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每年雨季前,矿井必须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矿井存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 矿井每年必须根据实际,编制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和地面防洪、井下避水灾应急预案,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汛期预警处置机制;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安排专职队伍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巡查,及时通报水情水害对矿井的威胁情况。

第五章 顶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实施井下矿压观测和煤巷顶板离层观测,并用牌板显示。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建立微震或地震监测系统,做好冲击地压(矿震)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研究矿压规律,确定支护参数,改进支护方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化顶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井下巷道、硐室必须优先采用锚喷、锚网、锚索、锚网喷、锚索喷等主动支护形式。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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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取消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时,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避免不合理开采顺序和形成不规则煤柱。

第三十八条 多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要内错布置,顺槽尽量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

第三十九条 矿井在有冲击地压(矿震)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监测,解危处理及效果检验。

第四十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区的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范围内,严禁采掘相向同时作业。

第六章 机电提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矿井供电必须实现双回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在立井开拓、供电安全无保障、不能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供电安全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地面及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影响安全的)机电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 矿井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的主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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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井下必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第四十五条 矿井水平大巷、主要运输巷道及运输距离超过100m或坡度变化超过5‰的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消灭人力推车。运送材料及设备实现机车、绞车运输,推行卡轨车、单轨吊运输。煤炭实现连续化运输。

第七章 生产禁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2、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 3、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系统能力不足的;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的;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不正常或未发挥作用的; 6、安全出口不畅通、不能保证直通地面两个安全出口的; 7、正在建设、资源整合改造的;

8、“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9、“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责任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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