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麻醉记录规范 下载本文

麻醉记录单记录规范

1、麻醉记录书写要求

1.1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1.2 应当使用中文简体、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1.3 麻醉记录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

1.4 当手术超过5h,单页麻醉记录不能满足要求时,须另附页书写。附页中的术前情况、手术方式、手术者、麻醉方式、麻醉者、器械护士、巡回护士等项目应填写完整,附页中的麻醉小结、麻醉期间并发症、特殊事件或突发情况及处理、离室信息只需记录一次。

1.5 麻醉记录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1.6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庥醉记录的责任。麻醉记录由相应麻醉医师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麻醉记录,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衣物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麻醉医师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麻醉记录。 2、麻醉记录内容要求

麻醉记录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规范。内容应包括患者一般信息、术前情况、术中情况、离室信息。

2.1 患者一般信息 麻醉记录中患者的一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科别、病房、病历号、日期、姓名、页码。

2.1.1 姓名 麻醉记录中的患者姓名应与病历首页内容中的姓名一致。

2.1.2 性别 麻醉记录中的患者性别应与病历首页内容中的性别一致。 2.1.3 年龄 麻醉记录中的年龄:新生儿应精确到天,婴儿应精确到月;幼儿及学龄前儿童应精确到月,应以岁、月表示;此后均精确到周岁(满)。 2.1.4 身高 患者术前访视前最近一次测量的身高,用厘米表示。无法测量身高者,宜用身长代替,用厘米表示。

2.1.5 体重 患者术前访视前最近一次测量的体重,用千克表示,无法测量体重者注明原因,如卧床等。 2.1.6 科别 患者术前所在科室。

2.1.7 病房 患者术前所在的病房(包括病区),可不精确到床位号。 2.1.8 ID号 麻醉记录中的患者ID号应与病历首页内容中的ID号一致 。 2.1.9 日期与时间 麻醉记录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h制。

2.1.10 “第 页”标记的是本页麻醉记录所占该患者本次麻醉记录的页码数。“共 页”标记的是该患者本次麻醉记录页码的总数。 2.2 术前情况

2.2.1 美国麻醉医师协会术前患者体格情况分级 麻醉记录中患者的一般情况应包括美国麻醉医师协会术前患者体格情况分级,简称ASA分级。 2.2.2 手术类型 麻醉记录中应根据各医院规定,准确记录是否为急诊手术。如果为急诊手术勾选急诊手术选项,非急诊手术一律勾选择期手术选项。 2.2.3 术前禁食 麻醉记录中应填写术前禁食情况。新生儿、婴儿、幼儿及学龄前儿童,术前满足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儿科麻醉学组制定的小儿术前禁食指南,应记录为“是”,否则记录为“否”,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术前禁食情况者,均记录为“否”。除上以外,术前满足美国麻醉医师协会制定的择期手术围

手术期禁食指南者,应记录为“是”,否则记录为“否”。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术前禁食情况者,均记录为“否”。

2.2.4 麻醉前用药 记录术前麻醉用药名称、给药途径及剂量,若无术前麻醉用药,记录为无。药品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通用的外文缩写。 2.2.5 术前特殊情况 麻醉记录中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与麻醉风险密切相关的术前异常情况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

2.2.6 术前诊断 术前诊断应与手术同意书中的术前诊断一致。 2.2.7 拟施手术 拟施手术方式应与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方式一致。 2.2.8 手术体位 麻醉医师应据实填写手术体位,若术中手术体位有变化,也应记录。 2.3 术中情况

2.3.1 手术方式 手术方式可以与拟施手术方式不同,具体手术方式应由手术者口述,麻醉医师记录。

2.3.2 手术者 麻醉医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真实记录参加手术的手术医师的姓名,顺序按照术者、第一助手、第二助手 、第三助手等

2.3.3 麻醉方式 麻醉方式是手术过程中实际实施的麻醉,具体方式应由麻醉医师书写。

2.3.4 麻醉者 麻醉医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真实记录参加麻醉的麻醉医师的姓名,顺序按照主要麻醉者、第一助手、第二助手、第三助手等。

2.3.5 器械护士 麻醉医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真实记录参加手术的器械护士的姓名。

2.3.6 巡回护士 麻醉医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真实记录参加手术的巡回护士的姓名。

2.3.7 用药

2.3.7.1 应详细、准确记录术中规律、多次使用药物的剂量和给药途径。例如:2%利多卡因5ml经硬膜外注入。

2.3.7.2 连续泵入药物、持续吸入气体应记录起止时间、剂量(包括浓度)和给药途径。

2.3.7.3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通用的外文缩写。 2.3.8 术中监测

术中监测项目内容,应符合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制定的临床麻醉监测指南。所有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均应记录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制定的临床麻醉监测指南中规定的基本监测项目的数据。 2.3.8.1 氧合

2.3.8.1.1 吸入气氧浓度 每一例全身麻醉患者,均应持续记录吸入气氧浓度。 记录示例:——吸入氧浓度50%——。

2.3.8.1.2 血液氧合 在所有麻醉方式下,均应持续记录定量评估氧合的数据,如脉搏氧饱和度。可以直接记录数据,也可以用图示表示,应至少15min记录一次血液氧合的数据。 2.3.8.2 通气

2.3.8.2.1 需进行机械通气的病例 自置入气管导管、双腔支气管导管、喉罩以及其他特殊型通气管等进行通气后宜记录设定的呼吸参数,包括潮气量、呼吸频率等,记录在纵坐标0~30范围内。术中如果调整呼吸参数,宜在调整时重新记录呼吸参数。宜连续监测呼出气二氧化碳浓度,并记录数据至少,宜至少30min记录一次数据,除非因患者、手术或者设备等原因使监测无效。上述数据记录直至拔除气管导管、双腔支气管导管、喉罩以及其他特殊型通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