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年度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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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天津市2008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天津2008定额 建筑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 4.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5.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6.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7.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8.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分别计人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内,同时计人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料的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

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