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作业规定 下载本文

置。

第6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1条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2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第八章 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 ,定期有生产部牵头会同各部门适时对各项目部生产进度,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条 生产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项目部采场,道路、排土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影响生产进度、质量等相关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如:矿方关系、设备及维修配件、急需的资金、工人工资等等问题。

第三条 对影响生产进度和质量等一切相关事宜,在项目部无法解决

的情况下,应及时向生产部提出报告,有生产部会同公司及时解决。确实影响到生产进度应按实际情况核减生产任务。

第四条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生产部应及时向项目部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定期由项目部回复。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