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施工作业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
(二)因工作需要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三条 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四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六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八条 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九条 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章 钻孔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节 钻孔
第三条 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m 台阶高度 安全距离 <4 4~10 10~15 2.5~3.5 ≥15 3.5~6 1~2 2~2.5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
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四条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合理布置孔网参数。降低钻爆成本。
第三节 爆破
第五条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六条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必须起爆药卷放置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七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第八条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项目部,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九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3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2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200m、硬岩不得小于3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四)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300m。
第十条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0的要求。
表20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m
设备名称 挖掘机、钻孔机 、矿卡 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3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2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十四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深孔爆破 200 浅孔及二次爆破 400 备注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