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1 铁道部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计[2007]29号 下载本文

铁道部文件

铁计?2007?29号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对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

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

—1—

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项目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二、 对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铁道部主管部门按附件1要求,各司其职,督促推进,确认项目开工条件。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见附件2),由计划司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建设司、鉴定中心会签并确认附件1中相关内容后,报铁道部批

— 2—

准执行。

三、 国家或铁道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下达项目施工准备计划,推进征地拆迁等建设准备工作。待开工报告批复后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建设单位组织正式开工建设。

四、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开工条件审核表 2.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3—

附件1:

— 4—

附件2: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先期开工的施工图已经审核。

7、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8、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文件。

—5—

主题词: 计划 铁路 建设 规定 通知 抄送:部内各司局。 铁道部办公厅

— 6—

2007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