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 下载本文

附件1

广东省公路工程重(较)设计变更文件

编制指南

第一部分 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1.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1.1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0〕1608号)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责任,落实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帐清”,在本指南印发之后,坚决杜绝新建、在建项目再出现“未批先干”的设计变更工程。

2.严格落实设计变更程序要求

2.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其分类详见附件(示例),符合附件分类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名称示例应对照分类表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定义、规范和统一,主要反映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等变化。设计变更工程应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

(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先办理设计变更建议申请。设计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应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1个月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技术复杂的需组织专家专题论证的设计变更,一般不超过2个月。

(2)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坚决杜绝未经审批实施变更工程。

(3)对批复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调整的施工图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批确认(同步报备审批单位)后,可不再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4)由于工程水文地质等突发性条件变化引发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应采取应急措施补救,减少因延误造成的工程浪费,于10日内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设计审批。

2.2一般设计变更。

由项目法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批,并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制度,变更支付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

3.严格规范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工作

3.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

(1)设计变更建议申请。项目法人上报文件应主要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变更理由及依据(含各类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等)、变更前后设计方案及费用估算、费用增加原因分析情况、上级单位初审意见等。

(2)设计变更文件。应在设计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原则上应按施工图设计深度进行编制,其中设计变更预算文件应满足造价管理标准化文件要求,计价水平一般情况下应与原批准(或核备)的施工图预算保持一致,设计变更预算主要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具体文件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3.2对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审查把关工作,认真核查设计变更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准确性,核查变更方案、依据、费用等,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在初审上报文件中明确是否同意该设计变更及变更方案、依据、费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不予受理。

3.3一般设计变更文件。

由项目法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在制定的相应变更审批管理制度中明确。

4.严格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省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变更工程费用处理原则。变更工程实际增加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和实际签认的计量工程量和定价原则合理确定。其中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结算,一般不得超出批准的设计变更预算。

5.严格压实设计变更管理责任

5.1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设计变更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对设计变更文件质量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变更批复后的相应合同变更费用审批确认工作;负责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及考核评价制度。

5.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如由非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原勘察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性和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设计方案予以确认。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不得申报,不得交付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主体责任,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进行考核。

5.3监理及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复核施工图设计,对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变更意见或优化设计意见,项目法人应认真及时处理。

6.严格设计变更的问责和处理

6.1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审批与建设进度同步处理的管理制度,严格基建程序管理,将工程变更完成情况作为项目交工验收试通车前交工备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未完成设计变更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交工验收,不得对交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

6.2设计变更工程不得先行实施,不得肢解变更工程,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新发生的“未批先干”设计变更工程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未按规定程序、时间上报或上报文件质量严重偏差的设计变更,相关审批单位可不再受理,其变更费用在竣工决算审查、审批时不予考虑,不得纳入竣工决算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相关情况抄报有关审计、监察部门,同时按照粤交基〔2007〕1241号规定进行处理。

6.3自本指南印发之日起,新发生的“未批先干”变更工程将按粤交基〔2007〕1241号等文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部分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编制要求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先报设计变更建议申请、再报设计变更文件的两阶段审批方式。

1.设计变更建议

1.1 设计变更建议组成。

(1)设计变更建议申请表(附录A),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及编码、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2)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3)设计变更文件,按照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初步设计的深度编制,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等变化情况;

(4)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其上级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

2.1 设计变更文件组成

(1)设计变更文件申报表(附录B),包括变更名称、变更原因、变更前(新增工程除外)后设计方案、变更类别情形、概预算情况、设计变更文件组成;

(2)设计图纸:变更前后设计图纸,包括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及增减情况等;

(3)概预算文件(附录C):变更前后概预算及变更净增(减)概预算,概预算编审对比文件,辅助资料等;

(4)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概预算文件的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批复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各方、施工时间等)、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建议的落实情况(如有)、变更前(新增工程除外)后设计方案及概预算审核情况等

(5)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建议审批文件、审查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如有)。

3.概预算文件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工程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

3.1 文件组成 3.1.1 总体组成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的通知》(粤交基〔2011〕158 号)的规定,结合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的需要,文件组成如下:

(1)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1)变更净增(减)概预算。 2)变更前设计概预算文件。 3)变更后设计概预算文件。 具体构成如下表:

序号 一 1 2 3 4 二 文件名称 设计变更净增(减)概预算 编制说明 总概预算对比表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对比表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汇总对比表 变更前概预算、变更后概预算 文件(或表格)编号 变更比01表 变更比02表 变更比07表 甲、乙组、其他文件 备注 — — 变更前、后概预算各有对应的甲、乙组和其他文件 1 2 3 甲组文件 乙组文件 其他文件 具体组成表格见公路和房建工程概预算文件目录。其中甲组文件需正式出版,乙组文件不需书面出版 (2)编审对比文件(仅审核单位编写)。

(3)辅助资料:特殊材料询价资料,造价计算应说明的其他资料,如措施费计算依据等。

(4)其他资料:编制、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或补充的其他资料。

3.1.2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1)变更净增(减)概预算

设计变更净增(减)概预算系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文件构成之一。主要由编制说明、总概预算对比表,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对比表,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汇总对比表构成,具体详见附录C-1的设计变更净增(减)概预算。

(2)变更前、后概预算文件

变更前、后概预算文件的组成及格式按粤交基〔2011〕158 号的要求执行,由编制说明和表格组成。编制说明文字应力求简明扼要,叙述需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写;具体编制说明及表格构成见附录C-1的“变更前、后概预算文件(公路工程)”或“变更前、后概预算文件(附属区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前办理设计方案调整的概预算文件编制时,表格中涉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内容可省略。

3.1.3 编审对比文件

编审对比文件由审核单位编写提交,编制单位无需编写,系设计变更概预算审核文件构成之一。主要由审核意见及审核附表(含设计变更概预算审核表、设计变更概预算审核明细表、设计变更工程数量核查表)构成,具体详见附录C-2。

3.1.4 辅助资料

辅助资料主要为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或审核时需完成的基础资料,如特殊材料询价资料,造价计算应说明的其他资料,如措施费计算依据等,作为附录C-3的资料,具体由编制、审核单位根据各自管理要求、具体项目和实际编制、审核情况进行编制和提交。

3.2 文件出版

3.2.1 出版要求:编制文件和审核文件应分别出版。 3.2.2 提交要求:编制和审核文件提交时应加盖公章及编制、审核人员签章。

(1)纸质文件一式3份(1份自存,2份提交)。 (2)电子版文件(应完整清晰,对应纸质文件建立相应文件夹和文件名)。

(3)概预算数据文件(满足造价标准化、造价管理综合系统的要求)。

3.2.3 表格签署要求:出版的所有表格均按规定在表格下方签署编制人、复核人。

3.2.4 其他说明:编审文件出版和提交在满足以上要求基础上,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根据造价管理实际提出其他需求。

3.3 基本要求

(1)基本流程:建设单位应参照编制阶段、审核阶段的流程进行,分别提出编制说明和审核意见。

(2)工作要求:设计变更概预算(包含变更前、后概预算及对比分析文件)应依据相应的设计图纸,按现行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确保设计变更增(减)

费用合理。

(3)质量要求:编制、审核和审查应坚持合法性、全面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确保变更概预算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

(4)工程数量要求:概预算数量与图纸工程数量应保持一致。

(5)概预算架构: 概预算架构原则上按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概预算格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批准前办理设计方案调整的,概预算主要对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部分进行;施工图设计批准后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算主要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安全生产经费)部分进行。

(6)计价要求:概预算的计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公路工程计价的规定。计价规定包括编制办法、定额、指标、计费标准、标准化文件等内容。公路工程计价规定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相关专业定额或计价办法执行。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其中:

1)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变更概预算的计价水平一般情况下应与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保持一致。

2)施工图设计批准后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预算计价水平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预算保持一致(紧急抢险工程除外)。

(7)涉及多个标段:设计变更涉及多个标段的,各标段的变更前后预算应当与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预算保持一致,并将预算汇总。

(8)时间保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1个月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审核和上报,技

术复杂需组织专家专题论证的,一般不超过2个月。

(9)编制配合:开展设计变更概预算的编制工作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提供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概预算等相关基础资料。

3.4

编制阶段

3.4.1编制分准备、编制两个工作流程进行。

熟悉变更设计相关文件计价基础及信息收集明确概预算架构摘录工程数量批复(或核备)概预算编制概预算新增材料询价等定额套用调整等变更前、后概预算对比分析编制人自检指标、调整复核是否调整否编制辅助文件及辅助资料,形成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文件是编制人调整概预算成果文件盖章、签署编制流程图

3.4.2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熟悉变更设计相关文件。包括了解设计变更建议上报确认情况、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经审查修改后的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概预算等有关文件;清晰掌握变更前后界面。

(2)计价基础及信息收集。收集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概预算、费率水平和工料机单价资料。如有必要,还需收集编制时点的工料机单价、新工艺、新技术情况和资料。

3.4.3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概预算架构。概预算架构应按第“3.3(5)”条规定的原则建立,如有新增,其格式和子目的设置应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2)摘录工程数量。在确定的概预算架构下从设计图纸中摘录对应的工程数量,摘录的数量同时标注相应图号,以方便校核。

(3)编制概预算。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概预算水平应按第“3.3(6)”条规定原则上进行编制;录入工程数量的过程中需同步把对应图号在相应备注栏内标注,以方便校核。

(4)概预算对比分析。将变更前、后设计概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形成设计变更净增(减)概预算,表格的格式参考附录C中提供的格式。

(5)自检。各项调整和计算工作完成后,编制人员应进行自检,包括对工程数量、技术经济指标、费率及单价文件等进行检查,基本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成概预算自检。

(6)复核。概预算自检完成后,应进行全面复核工作,包括工程数量、费率和工料机单价、技术经济指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7)编制辅助资料及其他资料。编制人员应整理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时完成的基础资料作为辅助资料,主要包括材料询价资料,造价计算应说明的其他资料,如措施费计算依据等,具体由编制单位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具体项目和实际编制情况进行整理和提交。

(8)提交出版。按本附件约定的文件构成、出版和提交要求、文件签署要求正式出版,提交审核阶段使用。

3.5审核阶段

3.5.1 审核分准备、审核两个工作流程进行。

资料完整性核查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事项提出意见,请编制单位补充完善是熟悉变更建议情况、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图纸、预算编制文件等变更界面核查概预算架构符合性核查费率、单价文件等核查概预算审核工程数量核查新增子目技术经济指标核查编制单位重新编制概预算是存在重大偏差否编审对比分析辅助资料核查等审核人员自检、调整审核人员调整复核是是否调整否编制辅助文件及辅助资料、形成审核文件初稿审核成果文件盖章、签署审核流程图

3.5.2 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查资料。概预算编制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核查,包括文件构成、签署及相关配套资料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并请编制单位补充完善。

(2)熟悉审核内容。包括了解设计变更建议上报确认情况、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经审查修改后的设计变更图纸、概预算编制文件等有关文件。 3.5.3 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开展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并反馈编制单位。出现下列事项的为重大偏差,需退回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出版提交。

(1)变更界面偏差。变更内容不齐全,未完全反映设计变更的变化;变更前后对应的桩号不统一、工程内容不完整。

(2)概预算架构未执行规定。概预算编制格式和子目的设置未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3)计价办法有误。编制办法的采用有误、费率和工料机单价采用的时点有误。

(4)其他重大偏差。工程量及费用出现较大的偏差、概预算造价指标出现明显不合理且无相应的解释说明。 审核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变更界面核查。根据设计变更建议上报确认情况、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设计变更方案,结合本规程附件内容,核查变更前后界面是否对应统一、清晰、恰当。

(2)概预算架构符合性核查。核查编制概预算的架构是否按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概预算格式建立,如有新增,其格式和子目的设置是否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

化管理的规定。

(3)辅助资料等符合性核查。结合自身收集的资料情况,核查文件中材料调查、施工组织专项方案、措施费计算依据等辅助资料,核查编制依据、补充定额情况等。

(4)概预算审核。审核人员应在提交的编制文件的基础上开展审核工作,包括对概预算工程数量与对应图纸数量的一致性,费率、工料机单价和技术经济指标与设计变更前批准(或核备)的概预算水平的一致性,新增子目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相关辅助措施费用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核查。工程数量调整的调整时,涉及图号变化的应相应更新,以方便校核;对非正常或不合理的指标查找原因,留有记录以便对比分析,对不合理的应进行调整并说明。

(5)编审对比分析。将调整后的审核概预算与编制概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形成审核附表。对编制概预算的主要调整需在变更概预算审核明细表的相应备注栏中进行情况说明和原因分析,如工程数量、费用、定额套用和调整、单价等调整情况;重点分析调整差异较大的子目;相关表格的格式参考附录C-2中提供的格式。

(6)编写审核意见。根据审核附表编写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参考附录C-2中提供的参考格式。

(7)自检。各项调整和分析工作完成后,审核人员应进行自检,包括对工程数量、技术经济指标、费率及单价文件、编审对比文件等进行检查,基本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成概预算自检。

(8)复核。概预算自检完成后,应进行全面复核工作,包括工程数量、费率和工料机单价、技术经济指标、编审对比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9)编制辅助资料及其他资料。审核人员应整理审核相关的基础资料作为辅助资料,主要包括特殊材料询价资料,造价计算应说明的其他资料,如措施费计算依据等,具体由审核单位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具体项目和实际审核情况进行整理和提交。

(10)提交出版。按本附件约定的文件构成、出版和提交要求、文件签署要求等正式出版上报。

附录A:设计变更建议申请表 附录B:变更文件申报表

附录C-1:设计变更净增(减)概预算 附录C-1:变更前后概预算文件(公路工程) 附录C-1:变更前后概预算文件(附属区房建工程) 附录C-2:编审对比文件(审核附表)

附录C-2:编审对比文件(审核意见-参考示例) 附录C-3:辅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