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 - - - - - 自考法律本科 下载本文

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刑事责任的权利。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凋解延期给付。

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还应该注意: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

(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干涉母亲行使保护管教的权利。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继续行使此项权利和负担此项义务。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并不能免除有责任能力的子女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家庭在赡养老人时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人。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扶助是有条件的,首先,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是指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活动的身体条件;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可靠的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维持自己生活的人除外。生活困难是指在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的身体条件的情况下,虽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在未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的身体条件的情况下,虽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次,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子女专指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能够满足自己的最低生活水平之外有剩余的成年子女,或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

对于有劳动能力、生活不困难的父母,子女自愿扶助孝敬父母,法律是提倡的,但不强制。

赡养义务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和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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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经常联系、探望并提供生活条件及生活费用的方式。如有多个子女,则应根据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起对父母的经济责任。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一般而言,应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确保老人的生活需要。

另外(婚姻法)第30条还强调,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需要特别指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对子女遗弃、虐待情节严重的,就不应当再享有该子女的赡养权。

关于因追索赡养费的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亲子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遗产继承权均是完全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

需指出的是:(1)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3)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律还规定:(1)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4)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而多数国家却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仍然规定其为婚生子女。

在历史上,非婚生子女在世界各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均遭受歧视和虐待。中国封建法律亦对“婢生子”、“奸生子”倍加歧视。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还规定“奸生子”、“婢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子半分”。近代社会对于非婚生子女态度已有了很大转变。即使如此,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

自20世纪开始,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人权思想、人道思想和平等思想的作用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1918年苏俄新的婚姻家庭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从法律上根除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但就世界范围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改善的时间先后及程度,各国情况很不相同。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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