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9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15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19 第五章夫妻关系 28 第六章亲子关系 35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44 第八章 收养 45 第九章 婚姻的终止 52 第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7 第十一章 附论 70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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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相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条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
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它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这已为科学和历史一再证明。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界。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体。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则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历史上来看,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出现后,便取代了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重要功能。在古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经济中,家庭的组织生产的功能十分强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近现代社会中家庭在组织生产方面的功能已经大为减弱,但部分家庭仍然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家庭仍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家庭是人的最初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家庭教育有着不同于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种种特点。在古代,家庭教育也是重要的教育方式。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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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变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反映出来,它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各有其不同的作用方式。广义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文化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中国古代的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稍作考察和剖析,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是非、善恶,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在当代一些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历久不衰。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狭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仅可称为原始社会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随着原始社会不断地缓慢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恩格斯曾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氏族实行族外婚制,婚姻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族外婚既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
可将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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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同居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到了后来,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
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私有财产的产生和积累,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男女两性地位的根本变化等,便是这种婚姻家庭制度问世的历史前奏。
如果仅就经济根源而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出现,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男子成了畜群等新的财富的掌管者。
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父系氏族制礴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它的具体的历史形态。这些婚姻家庭制度因植根于私有制而有其共性,又因各该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各具自身的特点。
一般说来,古代的即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制等。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特权。
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从不够完善走向更加完善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全面确立。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受到来自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尚有距离,现实生活中某些婚姻家庭关系,尚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婚姻家庭制度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发展方向来看,它是从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中国古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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