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和管理制度方面,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比较粗放、过分依赖数量扩张,热衷于铺摊子、占地盘;产品结构层次低,高附加值产品少;技术水平低,创新能力不足;规模小而散,整体竞争力不强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都与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自我约束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以及管理体制落后有关。虽然一部分企业在进行现代化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地吸收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如何将其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仍然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企业需要解决的课题。
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仍处于发展生产,扩大规模,简单追求高利润的阶段,这就使得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手段仍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核心,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远未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建立相关的管理和执行部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具有随机性,未纳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范畴。相比之下,西方经济社会经过多年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跨过公司内部形成了几种管理企业公众形象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式,包括董事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承担、经理决策模式,这些管理模式的建立和探索都是为保证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提供更为健全合理和科学的制度保障。随着SA8000标准和欧洲最新供应链综合管理标准CSM2000认证系统在国际上的不断推广,包括麦当劳、瑞步、耐克、沃尔玛等许多外国公司,相继开始了旨在对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检查为主的社会责任运动。同大型的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管理有很多困难。例如管理水平较低、缺少管理技术和方法,特别是会增加企业短期成本,而低成本曾经是我国企业最大的比较优势,但面对新的竞争标准的出现,对中国企业的管理策略的制定和执行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政府监管职能缺位和中介机构身份模糊,对企业公众形象责任事件监督不力。
1.食品行业多头监管的现状暴露出监管制度的弊端
消费品安全问题的集中爆发反映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突出问题。农业部门要负责管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质监部门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生产领域执行情况;卫生部门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等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家;商委要负责生猪屠宰和食盐加工、销售行业监管;药监部门要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和监督执法。从初级产品到流入市场的最终产品,一种食品至少涉及七八个监管部门。这种分段管理、多头管理的体制,一方面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而且增加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影响最终的监管效力。
2.认证机构体系的混乱反映了第三方监督作用的缺位
作为社会监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对企业公众形象的监管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国内不同行业的认证机构纷乱混杂,有些甚至根本没有技术检测标准,也就谈不上对产品技术检测,以及对产品质量体系进行跟踪管理,而有些更是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认证机构无法作为独立的中立组织进行客观公平的认证。而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些机构的官方背景,通过所谓的权威认证以吸引消费者,将认证作为企业产品的促销手段。而最终,这种认证的结果,不仅会“出卖”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最终还会误导和坑害消费者。
如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但国内大多数认证机构的认证并未获得相关监管管理部门的通过。在美国,根据美国政府要求,所有的认证机构都必须获得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的授权和认可,才能颁发通行美国市场的安全认证。只有技术合格、从业规范的认证机构才能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全面的审查,那些有过不良记录的认证机构很难通过审查。相比之下,国内的认证机构在没有外力监督的情况下,其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绝对公正就无从谈起。
(五)法律体系不健全,使企业公众形象建设缺乏长期制度保障。
中国目前在企业公众形象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上仍存在问题。西方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企业树立公众形象方面的法律规章以及对企业应负的责任的一些规范,如 ISO9000 ,ISO14000 这些制度都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些模式。我国目前也有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但是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还没有进入到绝对规范的地步。
例如,在食品行业诸多监管部门之后,有食品标准、产品质量、食品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管理、动物防疫等20部以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然而法与法之间相互协调性差,配套性差,成了真正的“部门法”,不利于对产品的全程监管。对企业而言,眼花缭乱的收费项目和多头的管理部门,也造成了企业负担重,无所适从的状况。
现行的法律法规虽有相关规定规范企业行为,但还不够具体。比如要求企业把好质量关,没有规定如果企业不建立这种制度有何惩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5种维权途径之一,但目前这个途径仍存在较多障碍。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陷于“两难”境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甚至造成一些消费者采用某些极端手段维权,影响了社会稳定。
在对认证机构的法律监管方面,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规定:对认证机构违法认证可最高处罚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却是,
自认证条例实施将近三年来,鲜见有认证机构被处罚的,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关责任人,更为凤毛麟角。在认证制度方面,有法不依,处罚不严的问题更加助长了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权威机构认证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的频频发生。
四、中国企业树造公众形象的实践
企业公众形象评价事业是一项新事业,2005年4月发轫并于2006年1月10日推出首批最佳企业公众形象奖获奖企业,公众评价理念第一次得到企业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06年4月,基于对企业公众形象评价事业的高度认可与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拥有200多年发展历史、在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领先经验的杜邦公司,宣布永久性退出评选,以“策略合作伙伴身份”为企业公众形象评价事业提供国际资源支持,企业公众形象评价事业自此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以搜狐财经企业公众形象监测平台为依托,2006企业公众形象评价事业引来了多家知名商学院、主流财经媒体与近三十家地方综合媒体的加盟支持与近六十位评委的智慧参与,企业公众形象评价进一步走向公信、规范与学术化。
一、优秀企业的企业公众形象建设自我实践从来没有间断
企业公众形象评价事业本身只是助推企业建立良性发展基因一种新生载体,其实,优秀企业在自身成长的过程中,一直在致力于自身的完善。进入2006年,不论是从市场发育、制度建设、政府监管、公众愿望、媒体推动还是中国企业自身,企业公众形象的建设都已经有了更为明鲜的整体推进趋势,企业普遍希望自己成长为具有良好企业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公众口碑的负责任的有道德竞争力的企业,并以此获得更多的进入市场机会的门票。
2006年,随着最后一批2008奥运产品供应商企业名单的最后锁定,一批中国优秀的企业,从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到2008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到2008北京奥运会赞助商、产品供应商,正在借力奥运品牌的精神,建立自身企业在品牌传播、企业精神方面的良好公众形象并在市场开拓领域有了崭新变革。2006年,联想发力都灵冬奥会,LENOVO品牌加上五环的翅膀,正在成为被世界广泛认知的国际品牌。
2006年,随着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改的成功推进,中国的上市公司开始空前关注与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改进程中否决权的不断行使,使投资者关系被上市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建设在中国有了空前进展与良性的萌芽。
2006年,在各种员工关系事件层出不穷的同时,以沃尔玛福建晋江店建立工会为标志,跨国公司在华建设工会被不断提上日程,许多优秀的公司,更加注重强调与员工的共同成长并越来越注重“最佳雇主”这样的荣誉,像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将自己持有的大量公司股权分给公司员工,让自己员工中产生更多千万富翁的举动,已经成为许多现代企业稳定员工
团队,与员工共享企业成长利益的新趋势。媒体及学术界对劳资关系的关注再次升温,关于致力建设和谐员工关系的学术探讨与制度建设不断推进。
2006年10月,商务部下属中国消费安全网之企业信用档案联盟正式成立。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联盟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企业对信用档案的重视,以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的步伐。自信用档案联盟成立之初已有众多国内知名企业不断的加入到企业信用档案中。信用是企业公众形象之基,信用建设的进步,是企业公众形象整体提升的福音。
中国企业树立企业公众形象的必要性??? 没有必要13%不知道13%? 非常有必 要意义不大60 06年4月搜狐财经的一次公众民意调查显示,60%的人认为企业有必要树立良好的企14%业公众形象。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助推了企业公众形象建设
2006年,企业公众形象建设一个最突出的趋势是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社会的兴起与关注。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现状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与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及产业升级,使得企业传统的价值观和责任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企业开始更加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企业公众形象评价一直强调企业在自身良性发展前提下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同时不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狭义化为公益事业,但从社会各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持续努力中,能看到企业公众形象建设正在步入良性轨道。
2006年,两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转为制度约束。首先是于2005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次公司法的修订范围广泛,尤其引人瞩目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同年9月25日,为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促进上市公司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深交所正式颁布实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指引》明确,上市公司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应对职工、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承担起应尽的责任。除上述两项法规外,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这一切,都可以视为2006国家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在制度建设层面上的持续努力。
在制度保障推进的同时,2006年,各别行业、机构和一部分企业纷纷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掀开了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序幕。3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首次对外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我国中央企业对外正式发布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以此为标志,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央大型企业社会责任构建活动开始迈向主动实践的新阶段。继国家电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