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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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4.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

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5.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

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避难硐室

17.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等 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 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 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 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18.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 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 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

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19.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20.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21. 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22.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23.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

施。

24. 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

25. 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

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6.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27.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28.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29. 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 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 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 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30. 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 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31.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32. 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五、维护与管理

33.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34.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

使用。

35.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36. 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37.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38. 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39. 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40. 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