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干部评议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模范标兵;优秀、称职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称职;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称职票和基本称职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考核评议结果,严格实施奖惩,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反馈,接受监督。
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表优秀的依据。对一类党支部、优秀党员、模范标兵,在年初工作会议或“七一”纪念活动以适当方式,大力进行宣传表彰。县委组织部结合镇局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和基层组织建设考核情况,每两年集中宣传表彰一批先进典型。
把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干部使用挂钩。对基本合格党员和基本称职干部,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落实转化措施和整改时限,使其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和称职干部。对不合格党员和不称职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妥善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该劝退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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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坚决劝退、除名;对不称职干部,该降职或免职的,要坚决降职、免职。
每年11月,镇(区)和县直机关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一、二、三类党支部情况、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名单、模范标兵和不称职干部名单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党组织都要建立“三创三评”活动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完善档案资料。
第九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党组织都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了解掌握“三创三评”活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党组织都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常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及时提醒、及早解决、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镇(区)、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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