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规〔2011〕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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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实施。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承担。
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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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四)组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七)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及使用; (九)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十一)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十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三)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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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组织开展拟征收项目的预评估工作;
(四)编制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五)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做好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 (七)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开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工作;
(八)配合做好拟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 (九)组织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十)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文明征收;
(十一)做好房屋征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十二)做好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发改(物价)、规划、国土、公安、城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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