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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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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I、II类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的一般规定

1. 目的

本章目的是对I、II类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的设计制定一个一般规定,并对材料和设计效果作最低要求。这些规定是要保证生产出的既定包装容器能够容纳一项器材,并使该器材在该容器分类类别中表明的来回运输次数中不受损坏。

除了符合本章规定外,I、II类包装容器设计还需要依附录二---检验/试验中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满足该附录对I、II类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的最低标准。

2. 具体规定

包装容器材料

制造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质量上乘,对包装之物在各种运输方式上的恶劣气候和其他一般风险能给予足够保护。

必须尽可能使用标准件(汽车工程师协会标准,空军、海军航空标准,军标,国家航空航天标准,航空器总标准和陆海军统一标准等)。

I 、II类包装容器可由下列一种或几种材料制成,不包括内部衬垫物。

I类包装容器 II包装容器

金属

塑料 玻璃纤维

木材 纤维板

薄纸版

I类包装容器材料

注:所有材料要有足够的厚度、强度、良好的质量和设计以通过本规范,包括附录二的容器试验在内的所有其他相应规定。

制造包装容器的材料若是合成材料或层压加工料(如永久粘合的胶合板或胶合板与塑料薄板的粘合)或者上面未列出的材料,则当依材料本身的性能,视其符合本规范列明的性能标准,归入恰当的类别。对某类包装容器的的性能必须符合的检测规定记载在附录二。

材料当能保持良好性能属性,能长时间置于-40。F至130。F(-40。C至54。C)温度范围的环境,材料不应老化。这种老化可由包装容器通常接触的工业溶剂、液压液、石油制品和航空燃油引起。

所有包装容器的金属部件必须能抗腐蚀或适当防腐蚀。

材料经处理或其他措施能抵抗由潮湿、霉菌、腐烂或紫外辐射引起的材质下降。

所有I类包装容器必须通过抗冲击试验。用一根直径为3.2厘米,重6千克,一端为半径为球形的棒,从高0.5米(棒下端至提前表面),沿纵向轴线垂直下落至包装容器表面最薄弱处。如果棒穿过容器或对容器结构(或容器壁)造成永久性损伤,就视为未通过试验。 设计及制造

理当全力设计包装容器,使之尽可能适合多种型号商业客机载运。特别应能适合其用于安装的那类飞机载运。

空运包装容器的设计必须使负载分配不超过每平方英尺150磅,或者符合载运飞机的相应最大货舱地板负载限制。

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必须采用整块料制造,除非被包装器件要附着于容器的一面,而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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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面必单独可拆,才能和零备件相连固定在一起。在此情况下,可视需要,将此容器面采取限制铰链、铰链片或其他防丢失措施和容器相连。

当利用“盒子套盒子”想法设计时,内盒必永久性附着于外盒,并贴上标志“非运输包装容器”。

包装容器本身配件不能有松动,因为松动会造成脱落和丢失。但是当固定不符合实际除外,比如固定零备件于容器的插销。

需要时,包装容器设计必须提供完全附着一体的通风孔或排泄孔。

不能有能造成伤害或损伤的锋利棱边和角。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设计必须能使包装之器件不易丢失和被人任意胡乱摆弄。 I类包装容器能经修理恢复到完全可用状态。一经请求,I类包装容器制造商将提供修理说明和材料。 形状和尺寸

包装容器的尺寸相当重要,必须要求其和被包装器件的尺寸和易碎性具有最低限度的相容性。

设计包装容器必须考虑实际需要,以容纳更多不同类型的零备件。

包装容器的内部尺寸不得超过所包装器件任何一边(长、宽、高)长度的20厘米(8英寸)。 制造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只要可行必须采用常见的矩形形状。为提高大件的可运输性,依大件外形制造的运输包装容器(非矩形)也是允许的。 内部衬垫缓冲物

包装容器对包装器件所需要承受的撞击和振动能提高防护。抗撞击和振动的大小依零备件制造上的规定。

第二章中描述的易碎品,在跌落试验中,从一米高(包装容器底部算起)落向地板或坠落面,器件不得有大约60%的部分嵌入衬垫缓冲物中。在此坠落高度,该器件不得达到容器底部。 在本规范中,所有用于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内部减震的材料和设备都被称为衬垫缓冲物。该类材料必须具有如下特性: 有弹性

不产生灰尘 抗霉变

耐久(能和包装容器寿命相当)

所有衬垫缓冲物必须永久性固定在包装容器的内面上。外加填充物,如塑料泡纸或泡沫板,

可进一步限制器件在包装容器中的移动,这类填充物也应是可重复使用的,且不得降低包装容器本身的缓冲性质。疏松绝热填料(颗粒软木、石棉绒等)、碎布和报纸不可用作填充物。 操作简单易行是最重要的设计要求。放入或取出零备件一定不能繁琐,但采用除了正确方法外的其他方法又是很难做到的。

可以采用可调整和可交替的衬垫缓冲物。固定于包装容器上的可调整衬垫缓冲物可随包装器件不同大小作相应的调整。可交替衬垫缓冲物可在零备件之间、容器之间或零备件与容器之间互换。使用衬垫板原理的包装容器归入此类。

减震设备,如减震支座、气压动作筒或气室等,当为提供所需保护作出设计时,必须适合使用。

其他衬垫料,如报纸或碎布,以及疏松绝热填料,如塑料屑和颗粒,不能作衬垫缓冲物。 固定泡沫(FIP)衬垫料,不能用于I类包装容器。 盖

盖必须设计为不变形的。

当使用另外单独的盖,采用限制铰链、铰链片或其他方法防止该丢失和损坏。盖的限制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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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对被包装零备件或包装容器闭合装置产生潜在损伤可能时,必须加以包裹(套)或安置在适当位置防止产生这种可能。具有较大提升式盖的包装容器,此规定不适用。

盖不可钉或粘合到包装容器任何一面。就I类包装容器而言,盖必须装配合页,伴以恰当的限制手段(如盖拉杆)。

当使用合页,满载的包装容器必须能在露天以盖为悬挂点悬挂24小时,而合页或其附属固定件的性能不会受到损伤。

闭合扣件金属器件

所有用于确保盖闭合的金属器件,包括扣件,必须安置在凹处,使之与容器面同平面,或装保护罩,以免突出物损伤包装容器或损伤同一运送过程中的装运物。

设计应避免使用除了扎箍或剪带工具和/或普通工具外的特殊开启和封闭用具。 用胶带捆扎、上箍、或使用带搭钩的带子作为闭合装置,对I类包装容器来说是不容许的。

把手/手柄

所有把手、手柄或抓手处必须凹进与容器表面同平面。当尺寸或外形不允许使用凹进把手,可使用装有保护罩,表面凸起的把手。

可重复使用运输包装容器规定可使用的把手和手柄数,按下表给出的包装体积和/或最大毛重数确定。 把手数 无 1个或更多 2个或更多 容器体积 小于0.033立方米 0.033立方米-0.057立方米 大于0.057千克 最大毛重 小于16千克 16千克-34千克 大于34千克

当使用两个或更多把手和手柄时,它们必须安置在容器的两个对面中央,并使容器保持平衡,位置不要超过从上部算起容器高度的1/3处。

把手必须安置在当满载容器抬起后,能保持平衡的位置。

不符合上述规定,较小体积或重量的包装容器要求更有效地搬运时。可以加把手和手柄。 当手孔用作把手时,内部必须包裹,以防进入容器的灰尘和潮气。

器材搬运装置

当器件重量、尺寸或外形不允许手工移动和/或手工调换运输容器中的器件时,每次运输必须配置器材搬运装置,并作为运输容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应: ? 对包装器件提供防护

? 遵从本规范所有相应规定

? 使用高强度系数和抗腐蚀的材料,与相连容器同使用期 ? 有助于运输和搬运,并和器材搬运设备及地面支持设备(牵引、吊运、升降等设备)兼容

? 当需要时,提供另外的功能,比如组装、试验、安装固定

? 器材搬运装置的制造必须经受用于可重复使用容器的试验。参见附录二-检测/

试验

垫高物

设计为毛重超过90千克(200磅)或总体积超过0.028立方米(27立方英寸),最小底面积0.093平方米(9平方英寸),必须安装垫高物或支撑物,留出至少8.2厘米(3.25英寸)的地面空隙,以方便器材搬运设备操作,如果垫高高度不必要地影响了可运输性或由于运输容器的高度影响器材的装运,垫高高度不适用。

垫高物用螺栓或木螺钉或其他有相同效果的方式永久性固定于容器,确保垫高物能经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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