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Scanned by CamScanner 证、会计张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一十条 序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曰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財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分立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偾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减少注册的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偾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市国资委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項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市国资委依法定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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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国资委依法定程序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
定而解散的,市国资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剰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淸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財产、编制资产负偾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財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市国资委收回。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淸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淸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偾表和财产淸单后, 发现公司財产不足清偿偾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淸算组应当将淸算亊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淸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淸算报告,报市国资委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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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实施细则。章程实施细则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