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开发安置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响应省、市政府关于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号召,进一步加快落实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文件精神,彻底改善崔闸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本着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甲乙双方就崔闸村旧村改造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开发及安置土地时间、范围
双方约定崔闸村开发及安置土地范围为:东从小黄桥(暖气管道),西到铁路,北从604暖气管道,南到七一路(东侧到一亩泉河),现初步统计面积约450亩左右(包括小崔闸现有住宅面积)。搬迁楼规划建在村北边南北主街道两侧。(以上开发及安置土地面积以实际规划和政府审批为准)。
双方约定合作时间为201 年9月-201 年9月。 二、合作条件
1、甲乙双方依据保定市政府有关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及《保定市城中村拆迁改造实施办法》【保市政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保市政[2010]100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和商品房开发建设工作。
2、根据崔闸村委会制定的整体安置方案及拆迁改造补偿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区政府批准实施。
3、如遇政策性对本地块返还,返还款项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三、双方合作方式
乙方配合甲方对该项目的组织策划、拆迁安置房建设施工、销售等,乙方配合甲方协调村民及地方政府关系。乙方配合甲方负责项目土地上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并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开发的相关工作。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本协议所涉及土地不存在抵押、担保行为。
2、甲方积极配合项目的运作,协助办理各项行政手续。提供相关文件和
材料,确保该项目尽快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工建设手续。
3、甲方确保开发改造项目用地所有地面附着物的拆除清理。
4、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邻里关系,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5、崔闸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不得再和其它开发单位或个人就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签订任何协议。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垫付建设项目中所需行政审批费用及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征地以及各种相关手续的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充分保障甲方利益。
六、在合作开发项目正常进行中,任何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导致项目不能进行,即视为违约。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赔偿投资额的5倍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若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遇本协议未能包括及发生变化事项,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八、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