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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的调研报告

——以重庆市武隆县为调研范围

崔铭钊 2013031232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为了了解社会大众对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的认识现状,本课题组在重庆市武隆县内采用调查问卷方式随机地对各界人士进行调研。经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得出社会大众对寻衅滋事行为不是十分了解,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相关信息的了解途径也较为贫乏,对网络空间进行管理以及针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采取法律规制的方法较为认同等结论。

[关键字]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法律规制

一、调研背景

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也随之增加。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惊人,一些网络造谣、传谣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甚大,不仅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甚至会导致群体性事件。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

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近期各地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引发。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研地点 重庆市武隆县 三、调研方法 问卷调查法及统计分析 四、调研成员 组长:卫婷

组员:魏晓雨,杨林,邵勇嘉,崔铭钊 五、地域背景

武隆县位于重庆市东南边缘,处于重庆“一圈两翼”的交汇点,二三产业在当地经济比重所占较大,与经济相匹配,其文化教育卫生方面也有一定发展,交通方面相对发达,是重庆一小时经济圈辐射渝东南和黔东北的重要枢纽。武隆县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获得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县”、“2012年度中国十大体育营销城市”、

“中国户外运动基地”等荣誉称号。

六、调研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120份,经过仔细分析、研究与讨论,从120份调查问卷中剔除掉十份有缺陷导致研究价值较低的问卷,保留有效问卷110份。在对这110份调查问卷的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现象和结论。

(一)调查对象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大多听说过,但高达50.91%的人表示不太了解,还有9.09%的人表示完全不了解。这表明人们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可能仅仅知道某些行为是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的,但无法清楚地分辨出哪些是寻衅滋事行为。对寻衅滋事行为尚且不能够准确定位,那么延伸出来的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可能同样难以分辨。这样的情况导致社会大众在上网时不能做到坚定地拒绝网络空间的寻衅滋事行为,漠不关心甚至随波逐流,导致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难以禁绝,空有法律法规却难以发挥作用。

(二)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调查对象对于相关的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例了解较多,对与曾经成为社会广泛议论话题的“秦火火”、“谣翻中国”、“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等案例有了解的人比例总共达到84.54%。可见社会大众对于各种热议的关于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的案例是有兴趣关注和了解的,并且能够对其产生深刻印象。但大众对于什么事寻衅滋事行为的定位却不明确,这首先表明大众关注热议话题时并不热衷于关注案例中的法律知识,其次也表明相关部门的宣

传工作并不到位,没有突出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调查对象通过社区等相关部门的宣传来了解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仅占10.91%,这正好表明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直接宣传是有欠缺的,而大众了解渠道所占比例最高的是电视、网络等媒体。虽然媒体的宣传也会有政府的相关部门的支持,但通过媒体所做的宣传信息量混杂,人们不容易抓到重点。调查问卷的第11个问题“您是否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果显示表示听说过,但不太了解的占27.27%,表示完全不了解的占50%,这两者总共达到77.27%的高比例。显而易见,人们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缺乏了解,这也看做是政府部门宣传工作的欠缺方面。

(三)根据数据显示,可以发现高年龄段的调研对象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的相关信息了解比较多。41—50岁的人所占比例为14.55%,50岁以上的人所占比例为7.27%,两者总共所占比例仅为21.82%,但这部分人在调查问卷第5题和第11题中绝大部分选择了第一个选项,即比较了解。分析这种现象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高年龄的人比较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时事,而年轻人比较热衷于娱乐、放松。二是高年龄的人时间充裕,有时间关注相关信息,年龄较低的人多忙于工作或学业。

(四)数据显示,多数人支持对网络空间进行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管理。在第6项问题“您认为是否有必要管理网络空间”的回答中,表示有必要的有70.91%。在第10项问题“您认为‘寻衅滋事罪名’

适用于网络虚拟空间是否妥当”的回答中,表示妥当的有60%。从这两个高比例的数据来看,社会的主流思想是希望对网络空间进行管理,希望对网络空间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管理。当前的网络环境确实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社会大众也是希望网络环境朝着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管理应从社会大众的角度出发,多考虑实际情况,贴近社会需要的处理问题,为社会大众创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五)对司法解释出台的担忧和质疑。在调查问卷第11项问题“有很多人担心,司法解释的出台会矫枉过正。尤其是一些网络行为纳入到现实世界的法条中操作。您怎么看?”的回答中,大多数人表示对立法行为的支持,认同司法解释的出台,认为这对于管理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是有利的。也有一部分调查对象表示担忧和质疑,这类观点主要是表示在对于“寻衅滋事”已经有刑法规范并且有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再出台网络领域的同样罪名的司法解释,会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即诸多法律规范对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并不统一和全面。同时,这种混乱可能会造成程序的不严谨,执法机关的主动性太强,导致权力滥用,从而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有可能不能正确分辨是合理发表言论还是寻衅滋事,因为寻衅滋事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恶意和导致一定结果,首先执法机关不能立刻明确地判断对象是否有主观恶意,其次,在负面后果产生以前,如果采取行动就可能出现失误,不采取行动就失去了将负面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战机。这些担忧和质疑不无道理,值得关注和思考解决办法。

(六)提出把握好管理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司法解释与国家安全方面相关法律之间关系的建议。针对调查问卷第13项问题,有调研对象表示,国外的关于管理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十分注重国家安全方面的保护,这给我们一些启发,我们国家也已经出台新的《国家安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可见《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与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管理存在相似之处。可以说前者的规定是一种终极目标,即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通过维护网络安全来保障国家安全。后者则是为实现这种终极目标而在侧重于社会秩序方面对还未达到危害国家安全底线的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控制和管理。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因为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一旦经过发酵或被利用,就有可能升级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威胁,将寻衅滋事行为规范到网络空间内一方面可以更全面的保护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是针对这种隐患而做好提前工作,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

七、讨论与结论

通过对以上调研结果的整理和分析,本项目组对其进行了讨论,提出一下想法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通过宣传的方式,使社会大众增强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的了解,包括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什么是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分辨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与其他网络空间不法行为等。社会大众具有以上的辨识能力是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基础,一来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二来减少不明真相的群众易被迷惑、盲目跟风的情况出现。宣传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依然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新闻等媒体方式,采取这种方式可以给社会大众提供自由的选择能力,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人们对于这种宣传方式有很大的主动性。进行媒体渠道宣传时应注意突出法律知识,让人们看过之后有所收获。同时,根据社会大众对社会热议话题和案例的关注,为提高宣传效率,可以结合案例来融入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另一方面,针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人们多缺钱关注的主动性,政府部门应该发挥自己的力量来进行宣传,只有法律被社会所广泛知道,才能够起到法律应有的规范、教育、震慑的功能。政府部门可以组织专门的机关或岗位来进行宣传工作,深入民间,让社会大众然后感受到来自公权力的声音。

(二)调动青年、少年的积极性。根据数据显示,青、少年阶段的人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的相关信息并不十份了解,其中原因多样。一方面是因为宣传工作的局限性,一方面是青、少年的精力集中于工作和学业上。关于法律工作的宣传通常是电视、新闻等媒体,而忙于工作和上学的人通常没有精力和兴趣关注这些宣传,尽管这个年龄段的人是上网最多的人,但他们在网上关注的重点并不在这些与法律有

关的方面。据此分析,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来调动青年和少年对网络空间法律建设工作关注的积极性:在这类人经常出现的场所进行宣传,比如学校、工厂、居委会等;与搜索器、浏览器等关注度、使用度比较高的网络公司合作,进行宣传;在学校里开设相关课程等。

(三)加强立法前的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通过数据分析已经得知,大部分社会大众对管理网络空间是持肯定态度并抱有热切希望的,加强立法之前的宣传和广泛征求意见工作一来可以让社会大众提前了解相关事宜,这起到加强宣传的作用,可能比事后宣布效果要好得多。二来集思广益,可以考虑得更全面,并且贴近实际需要。

(四)规范立法,正确把握打击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平衡。现实社会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一样,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行为的刑法规制也面临着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的合理平衡问题:一方面需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社会公共秩序免遭损害,另一方面又需要确保公民言论自由的依法行使。可以说,网络言论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民众的现实愿望,是彰显网络民意的重要渠道,不合理压制网络民意极易侵犯网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也要做到公共秩序的有效维护。在众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确实有不统一的、不完善的规范,因此,社会大众对法律适用所可能造成的不严谨情况的担忧和质疑是值得考虑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解决:1、规范司法解释,确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内容,排除相互矛盾、模棱两可的条文。2、要统一执法标准,限制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以求实现公正。明确量刑标准,按照“量刑规范化”

的要求,合理、谨慎适用刑罚,避免刑罚之剑伤及无辜。具体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应该将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以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3、执法部门专业化,指定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案件处理,从专业的角度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

(五)配合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管理。规范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层面的网络犯罪,但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应有保护国家安全的准备。既要处理好与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区别,不能把违反网络空间的法律条文的行为视为违反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条文的行为。又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联系,社会稳定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违反网络空间管理法律的行为有可能发展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能等到这种现实威胁已经出现再适用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来处理,这样就失去了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应当做到从国家安全层面着眼,从维护网络空间和社会秩序层面着手。

八、结语

本次调研,通过数据分析使我们得到很多理性认识,大致了解了重庆市渝北区范围内大众对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了解以及对“寻衅滋事罪名”适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态度。综合上述讨论和分析,对于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宣传工作还要继续,以增强社会对其的了解程度。同时,对于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名的相关法律建设依旧要加

强。本次调研过程中各成员认真听取老师意见,团结互助,仔细负责,为调研的完成做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