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家体育场钢结构工程现场具体焊接工艺评定必须遵守的规则 1、 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互相代替 2、 不同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代替;
(2) Ⅰ、Ⅱ类同别钢材中当强度和冲击韧性级别发生变化时,高级别钢材
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可代替低级别钢材;Ⅲ、Ⅳ类同类别钢材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可相互代替;不同类别的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不得用单类钢材的评定结果代替。
3、 评定试件的焊后热处理条件应与钢结构制造、安装焊接中实际采用的焊后热处理条件基本相同。
4、 焊接工艺参数变化不超过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5.3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时,可不需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5、 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制订新的评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6、 施工企业应优选焊接工艺评定方案,在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焊接工艺评定的项目。已具有同等条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时,可不必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7、焊接工艺评定按附表规格格式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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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场钢结构工程现场焊接工艺
评 定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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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编 制: 焊接责任
技术人员: 批 准: 单 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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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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