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价技术审核要点教案资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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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试行)

第一部分 场地环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一、形式要求

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1)地理位置图

(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 (3)平面布置图 (4)工艺流程图 (5)场地规划图

(6)采样布点图(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多轮取样) (7)地下水流向图 (8)土壤钻孔柱状图 (9)地下水建井图

(10)污染范围图(详细调查)

(11)超风险范围图(风险评估) (12)地质剖面图(详细调查) 4. 调查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 (1)人员访谈记录 (2)现场踏勘记录 (3)土壤现场采样照片 (4)地下水成井及采样照片 (5)建井洗井记录表

(6)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编号,按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列表)

(7)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8)质量控制表

(9)检测报告(须加盖CMA、CNAS图章) (10)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11)场地土壤理化性质(风险评估) (12)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 二、技术要求

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

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主要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场地地表水和场地残余废弃物。

(3)监测项目

工业场地可选择的监测目标污染物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氟化物、农药等。实际环境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监测因子,且场地历史如果涉及到多个不同工业行业类型,潜在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要叠加。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通常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以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获取的场地信息为基础,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RECs点),将其作为场地关注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分别设置监测点位。当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采样时,可作适当偏移。在非疑似污染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适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整个场地监测点位数量最少要求不少于1600 m2布设1个监测点位。对于面积小于4800 m2的,场地内应至少布设3个监测

点位。

场地内部至少50%的监测点位要分三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壤,采样深度可借助PID、XRF等现场监测仪器确定。对于污染物不易发生垂向迁移或饱和带土壤污染可能性较小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无法采集深层土壤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

一般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或饱和带土壤样品。

(4)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RECs点)布点;如果场地内没有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的部位布点。如果场地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地下水流向。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土壤总监测点位数量的50%。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以下2 m,但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增加监测井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