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 文 释 义 下载本文

1、分析不同专业领域风险程度,对高风险领域加强监管,对低风险领域减少监管,以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以下风险程度较高领域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1)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安全等,这些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如果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可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的领域。这类检验检测活动的结果往往会伴随着申投诉或者司法诉讼,检验检测结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往往会成为利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如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检等,这些领域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易激发社会对质量问题的关注和担忧,或者引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

检验检测专业领域的风险程度是相对而言的,不同区域、领域或者时期,人们对风险程度的认识会有不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识别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2、引入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对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引导社会监督,减轻行政监管负担。

“自我声明”是检验检测机构就遵守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要求、诚信开展检验检测、履行社会责任等事项而对社会公开进行承诺的形式,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在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中,将逐步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制度,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对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机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技术能力增加和变更、分支机构设立和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先期信任此类承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变更、扩项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诉求采信其自我声明,减少或者不进行现场评审,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对责任的认识。与“自我声明”相对应的,是自我声明事项必须真实客观。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提供虚假、夸大或者错误的自我声明,一经发现或者曝光,将会对其诚信造成恶劣甚至致命的影响。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 的事项进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严厉打击虚假自我声明的行为。

3、利用认可机构等社会第三方评价和监管的结果,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或者其他国际知名组织(包括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根据认可及其监管的情况,资质认定部门可以简化或增加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获认可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及时通报相关资质认定部门,确保认可的处罚与资质认定部门的处罚协调进行。

4、对举报、申投诉案件进行专项查处,重点打击恶性违反违规现象等。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的举报,资质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的,除按照行政处理、处罚程序进行

相应处置外,资质认定部门还应当将涉事检验检测机构的违规情况记录入其诚信档案,加强对其跟踪和检查。

5、除了上述监管方式外,资质认定部门还可以通过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统计制度或者其他监督管理手段,共同组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监管手段产生的信息,逐步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档案,积累并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数据库,进而形成科学有效的分类监管体制。综合来说,资质认定部门监管的核心理念是“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释义】本条是关于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规定。

一、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是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义务,也是其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重要保证措施。

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是有效核实、确认和保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科学手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主动地利用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来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资质认定部门也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促进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的维持和提升。

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现阶段,即使资质认定部门积极组织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由于行政资源有限,相关项目数量或者范围是很难满足检验检测机构需求的。因此,本条款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例如PTP)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来促进自身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分类监管中积极采信相关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结果。

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的策划、组织及最后结果的处理是需要成本的,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应当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提供补贴,减少或者不向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自身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数量,确保质量,避免依据本条的规定随意设置能力验证项目,增加检验检测机构负担。国家认监委应当进一步完善全国能力验证管理制度,修订发布《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能力验证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和完善,鼓励能力验证和比对资源共享,减少能力验证项目不必要的重复开展,充分利用能力验证及比对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

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制度中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上承担主动公开义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一项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资质认定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等状态。具备条件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将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一并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二、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不仅包括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包括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可以与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信息系统联通共享),以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上报和自我声明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信息。

本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其取得资质认定的部门(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信息的义务,并列举了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涉及的主要内容。定期,指以一个自然年度为时长单位,对机构全年的运行情况进行书面汇报,具体日期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年度报告上报内容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统计数据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服务业报表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填报,并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按时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汇总上一年度统计数据。

二、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例如杂志、报刊、网络或者以公告形式张贴于业务受理大厅等),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自我声明的严肃性,切实落实自我声明的要求,有措施保障、有记录证明各项声明事项的有效执行。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他社会相关方可通过核实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度。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释义】本条是关于问询告诫制度的规定。

行政告诫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训诫或者建议。

问询和告诫是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者潜在风险时可采取的重要监管手段。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具有问询权,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隐患进行问询和相应的行政告诫。检验检测机构对于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的问询应当认真对待,对提出的缺陷或者隐患问题应当积极开展相应整改或者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资质认定证书注销的规定。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了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虽然申请延续,但经审查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依法不予延续批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情形,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日之前,未进行延续申请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予以注销;但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日之前,已经提出资质认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