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 文 释 义 下载本文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释义】本条是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中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处理措施的规定。

禁止性规定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接到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技术评审任务后,需在45个工作日内(因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完成技术评审,并报送技术评审材料。评审员需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实施技术评审,不得擅自降低评审要求或者凭个人理解作出与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不一致的要求。

禁止性规定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

为确保技术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如果评审员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了完善管理体系等以迎审为目的的咨询服务,则不得参与对该机构的评审活动。

禁止性规定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应当主动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回避。

禁止性规定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评审人员不得透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包括被评审机构自行研发的检验检测技术、被评审机构所检测产品的构造、性能、参数等需要保密的信息。

禁止性规定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观故意向被评审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含索要财物、暗示被评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等。

禁止性规定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员要将评审活动的结果如实报送资质认定部门,不得出具经篡改、捏造的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本章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从业基本规范、独立性规定、管理体系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人员管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检验检测样品、档案管理、分包、保密等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是指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的从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指导书》、《表格》等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按照本章的要求编制本机构的工作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利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遵守从业规范的承诺,接受社会公众对其监督,以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对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学习和理解该章的要求,并主动参照该从业规范进行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以期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为后续取得资质认定奠定基础。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业基本规范的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客观、真实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不欺诈、不夸大、不偏离,真实守信,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和可追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而言,“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其从业的基本准则和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

三、恪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一种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职业规范,是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恪守职业道德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优秀组织(或者企业)的重要标准,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传递信任”的服务性中介组织,应当在这方面成为表率。随着国家诚信体系的不断建设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也将逐步建立。今后,资质认定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记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从业情况,构建信用档案,并逐步与工商、税务、金融、司法、公安以及社会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信用记录的互联互通,形成检验检测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具有技术储备且处于中立、公信地位的专业技术组织,除了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之外,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维护人权、社会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工准则和劳资关系、职业健康安全、反腐败、慈善事业等,为树立权威、公益的形象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独立性、公正性的规定。

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应隶属于或者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完全无关,也不应受到这些相关方在经济、行政、司法或者其他方面的影响和约束,能够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相应的数据和结果。这也是“第三方”机构的基本定位。

但在当前我国检验检测体系转型的过渡阶段,还存在部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相关产品生产、研究、开发、设计或者销售企业的状况,也有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与质量监管、监测、鉴定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这些检验检测机构尚不能算是完全意义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上述检验检测机构一方面应当努力尽早实现独立登记、独立运行,一方面应当在过渡阶段制定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与隶属的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完全分开,不受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运行的授权文件应当清晰制定并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规定。

根据本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审查和完善适应自身状况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只有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状况下,才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如果管理体系停止运转,或者完全偏离、失控,则该检验检测机构也将不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可以使用内审、管理评审或者其他内部质量控制手段,也可以通过能力验证、认可机构认可、第三方评价或者监督等方式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一方面证明该机构整体符合资质认定相关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即附表所列的能力清单,又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合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超范围出具。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某些检验检测能力,但这些检验检测能力尚未取得资质认定(如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而无法取得资质认定),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定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又需要实施相关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该报告不能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且必须在其检验检测报告的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注明相关检验检测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供特定委托方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此种情形,不属于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不得依据无关或者错误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专业领域进行检验检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规范是指尚无相应标准,但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依据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的能力项目一致。检验检测依据原则上是测试的方法(参数)标准,或者是产品标准中的检测方法部分。对于判定标准(尤其是不包含检测方法内容的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作为检验检测依据,而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的“结果报告”或其他栏目中标注。判定标准(不包含检测方法内容的产品标准)一般不作为资质认定的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当依照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不得自行创设不规范用语。

四、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1、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2、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即超范围);3、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4、未注明检验检测依据;5、未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6、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7、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8、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9、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10、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11、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