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下载本文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

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

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

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

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破土作业 4.4.1 破土作业的范围

4.4.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

处罚。

4.4.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4.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

字说明。

4.4.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

动土安全方案。 4.5 临时用电作业

4.5.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

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

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

除电线。

4.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

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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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

事故。 4.6 高处作业 4.6.1 高处作业的定义

4.6.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称为高处作业。

4.6.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

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

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6.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6.3.1 特殊高处作业

4.6.3.1.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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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

作业。

4.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

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

处作业。

4.6.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

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

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6.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

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6.5.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

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

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

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

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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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联系。

4.6.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

工具或穿均压服。

4.7 起重吊装作业

4.7.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

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

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

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

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7.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

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业

4.8.1 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

检修前两天报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和安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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