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细部施工操作指南
道排工程
2 雨水口的铸铁篦子(或复合雨水篦子)边框应埋入井 口的混凝土内(或沥青混合料),雨水口周边应较周边路面 低 15 ~ 30mm,雨水口周边不得积水。参见图 7.1.2-1 和图 7.1.3-2。
3 雨水口篦子、井座必须完整,无破裂、破损,不缺角 掉边,安装平整、牢固。
7.3.2 竣工验收质量检查
1 雨水口质量验收标准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68-2008) 执行。
2 雨水口允许偏差见表 7.3.2-1
表 7.3.2-1
雨水井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范围
井框与井壁吻合 井口与路面高差 框与周边路面吻合 雨水口位置与路边线平行
≤10 -10,-30 0,-10
每座
≤10
1
用钢尺量
点数 1 1 1
用钢尺量 与井周路面比 用直尺靠量
检验方法
井内尺寸
长、 0,宽: +2 深: -200,
1 用钢尺量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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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路灯、燃气等检查(修)井
一般要求
8.1.1 路灯、燃气等检查(修) 井安装应在地下基础部 分,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验收合格后进行。
8.1.2 铺设路灯、燃气等设施的管线沟槽,回填材料及 压实标准除符合设计和行业标准外,还应符合《城镇道路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中的有关规定。
8.1.3 路灯、燃气等检查(修) 井井盖材质、规格、式 样及承压强度,除符合设计和行业标准外,还应满足城市 道路和使用环境对检查 (修) 井井盖的使用功能和协调美 观要求。路灯、燃气等检查(修) 井井盖材质宜采用铸铁 井盖,其尺寸宜为 300 × 300mm 或 500 × 500mm。
8.1.4 路灯、燃气等检查(修) 井宜与城市道路同步实 施,并按城市规划和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进行布 置和建设。不能同步实施而在后期实施或改建的,按上述 8.1.3 条执行。同时严格按城市道路路面标准包括人行道路 的标准进行检查(修) 井高程控制,任何井盖不得高于既 有道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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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排工程
路灯检查(修) 井
8.2.1 路灯检查(修) 井井座的边框和井盖的边缘应平 行于路面站石。凡新建道路上修建路灯检查(修)井时,必 须与车行道和人行道同 时施工,除按上述一般 要求的有关规定施工外, 检查(修) 井的边框和 井盖的边缘应平行路面 站石,不得与铺砌块切 割斜交或高于铺砌块。 见图 8.2.1-1。在改建道
图 8.2.1-1 路灯、燃气等检查井在 车行道、人行道上安装示意图
路上改建或新建检查(修)井时,一律按 8.1 节中的有关要 求进行施工。
8.2.2 路灯灯柱的基座顶面应与人行道铺砌块齐平。采 用预埋钢板固定灯柱时,预埋钢板的顶面应与相邻人行道 铺砌块顶面齐平。采用预埋螺栓连接灯柱时,预埋螺栓宜 采用双螺帽拧紧固定,其上层螺帽宜为圆端形,避免棱角 伤人,见图 8.2.2-1。或使现浇基座顶面低于连接螺栓高度, 螺帽拧紧固定后用水泥砂浆将其调整抹平,并使灯柱基座 外露边缘线与路面站石平行。混凝土基座或水泥砂浆调平 层其色调宜与人行道铺砌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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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2.2-1 路灯等杆线基座在人行道上安装示意图
8.2.3 路灯检查 (修) 井井位和灯柱位置应按规划和设 计合理布局,不得压占盲道和其他管网设施。当检查(修) 井和灯柱位置与盲道和其他管网设施发生干扰时,应协商 规划和设计以及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合理调整位置,不得 强行压占盲道和其他管网设施进行施工。不能调整时,应 按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的措施进行施工。
燃气检查(修)井
8.3.1 位于道路上的燃气检查 (修) 井宜与道路工程同 步实施。燃气检查(修) 井的位置、结构形式、安装除满 足规划和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道路对其材质、承压 强度、高程、平整度、横坡度等要求,其井盖板、井座、井 盖的结构施工及安装宜按照第六章中的第 6.2 节和 6.3 节有 关要求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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