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培训
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
包括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 国务院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 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
⑴《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及其导则);
⑵《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⑸《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⑹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00号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2. 申请许可证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 、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管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申请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3. 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
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4. 禁止无许可证活动、禁止委托无证单位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5. 在活动开始30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项目制造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制造技术规格书;分包项目清单;制造质量计划。
6. 不得将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验收通过,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7. 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 8. .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9.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有Ⅱ级或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0:下列情况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持证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按照标准进行活动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核活动、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将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出具虚假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未进行设计验证或者伟进行质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即交付验收的
11. 下列情况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令停止活动);未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营运单位审查同意的,活动开始前,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未提交评估报告 12.被依法吊销许可证,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
二、《民用核安全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质量管理和控制:
⑴ 编制的项目质保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营运公司审查认可,按照项目质保
大纲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⑵ 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2. 报告与备案要求:
1.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每季度活动情况报告。
2. 向监管部门报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提前7个工作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报告;营运单位发出停工令,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 3.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依据:监督管理条例、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认可的标准、经监管认可的质保大纲及大纲程序。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相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核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活动的验收和鉴定;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3.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检查、记录确认或者对话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式包括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 ⑴ 综合性检查:包括质量保证和技术检查。质保检查包括质保大纲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技术检查抽查活动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⑵ 专项检查: 当发生问题或者认为可能有问题时,包括对某一技术方面或者质保大纲某一要素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核实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⑶ 检查点检查:对检查点进行的现场实施情况检查。
4. 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4.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况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动开始前,未上报备案;未上报上一季度情况;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情况;核安全总结会议、论证等活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营运单位发出停工令,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5. 附则:
1. 模拟件:对申请目标产品,按照1:1或者适当比例制作的与目标产品在材料、结构型式、性能特点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制品,该制品必须经历与目标产品或者样机一致的制作工序以及检验、鉴定试验过程等
2. 鉴定试验:指在设计过程中,为了保证设计满足预先设定的设计性能指标而对模拟件(或者样机)实施的实物验证试验。鉴定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抗震试验和环境试验(包括老化试验和设计基准事
故工况试验等)等
3. 检查点:根据报送文件,所选择的需检查的某一工作过程或者工作节点,检查方式的不同检查点一般分检查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等三类。
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第1号发布
1. 引言:
概述、范围(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责任 2. 质量保证大纲:
2.1 确定组织机构、明确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根据已确定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质保大纲必须相应地制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该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环境、设备和技能的控制,人员培训,对大纲评价和修订等要求。
2.2 程序、细则级图纸:适用于该核电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包括适当的定性(或)定量的验收准则。
2.3 管理部门审查:参与实施大纲的管理部门,要对质量保证大纲的状况和适用性定期进行审查,当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3. 组织:
3.1 责任、权限和联络: 规定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质量保证职能: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适合的质量保证大纲;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这些人员和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 3.2 单位间的工作接口: 3.3 人员配备与培训: 4. 文件控制:
4.1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4.2 文件的发布和分发 4.3 文件变更的控制 5. 设计控制
5.1 保证把规定的相应设计要求(如核安全部门的要求、设计基准、规范和标准等)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规格书、图纸、程序或细则中,设计控制还必须包括确保在设计文件规定和叙述适合的质量标准的条款
5.2 设计接口的控制:书面规定内部和外部接口,明确每一单位和组成部门的责任,包括接口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