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由项目法人成立。其中,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关系由相应部门组织成立;省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33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省公司成立,220千伏及以下项目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成立。
(二)启委会下设的工程验收组,负责工程启动验收期间的验收工作。工程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运维检修、物资、财务、科信、档案、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组长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运检单位共同担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启动验收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启委会收到竣工预验收报告后,组织建设管理单位与运检单位共同编制工程启动验收方案(附件6),验收内容应包括建安工程、设备设施、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周边(通道)环境、试验报告、文件资料等,验收具体内容和组织机构应在启动验收方案中明确,并组织工程验收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启委会主任批准。
(二)工程启动验收方案批准后,工程验收组按照分工、验收内容、验收时序开展验收。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由工程验收组组织运检单位、建设责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确认。责任单位负责整改消缺,整改消缺完毕后工程验收组组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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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运检单位、建设责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四)验收及消缺完成后,工程验收组向启委会提交工程启动验收报告(附件6)。
(五)环保、水保、安全、消防设施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六)项目启动时,按照设计要求、检验评定规程和启动试运行方案进行系统调试,对设备、分系统、站系统(换流站)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设备的配合协调性能进行的全面试验和调整,工程验收组进行确认。
(七)试运行期间,由运检单位、参建单位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监测和记录(线路工程需安排特巡)。试运行完成后,运检单位、参建单位对各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并由工程验收组再行验收。
(八)工程完成启动、调试、试运行后,工程验收组提出移交意见。由启委会决定办理工程向运检单位移交。工程在试运行后、正式移交前发生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处理。
(九)启委会组织办理启动验收证书(附件6),启动资产验收交接工作。启委会按证书的内容,签定启委会鉴定书和移交生产交接书,明确验收意见、移交的工程范围、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工程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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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工程投运后一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会同物资、运检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单位处理。
第六章 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环保、水保、安全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按有关法规开展。
第四十二条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由负责项目核准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法规开展。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逐级验收工作的随机抽查监督机制,抽查发现验收或监督不到位的,实施全面追溯和考核问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省公司、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对参建单位验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并与同业对标、输变电优质工程金银奖评选、参建单位资信评价等挂钩。
第四十五条 在各级验收、质量检查、达标投产考核与抽检、优质工程金银奖评选中,对验收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工程或未按本办法开展验收管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考核;因验收不到位引发安全质量事件的,按照公司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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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协〔2015〕221号之国网(基建/3)188-2015)同时废止。
附件:
1. 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流程 2. 输变电工程验收责任量化清单 3. 主要隐蔽工程项目清单 4. 竣工预验收方案及报告 5. 中间质量抽查监督一般规定 6. 启动验收方案、报告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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