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由于黄山公司和甲企业同受张总裁控制或重大影响,据此判断,黄山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存在关联交易,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正确处理方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
6.黄山公司收购丁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完全正确,其中将支付的对价与丁公司账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正确;将审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正确。
理由:先判断黄山公司收购丁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黄山公司与丁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控制,故本次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时规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
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正确处理方法:黄山公司应将支付的对价1650万元与丁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万元,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冲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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