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波兰公路项目 下载本文

三周前,颜旭突然接到电话,告知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隧道)工作的父亲颜克伦在波兰因车祸罹难。同遭不幸的,还有一位38岁的四川南充人蒲树昌。两人今年4月由中铁隧道派到华沙,参与修建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

波兰罗兹省警察署(Komenda Wojewódzka Policji wlodzi)证实车祸发生在6月24日下午4时许,车上六人两死四伤。警方怀疑司机有酒后驾车嫌疑,且事发时超载。

由于波兰国级道路和高速公路管理局(GDDKiA,下称波兰公路管理局)于6月13日正式取消了与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外)联合体签订的A2高速公路项目合同,颜、蒲二人和大多数中国员工一样,本计划在拿到护照后回国。车祸发生时,离他们回国的日期只剩两天。

随后,中铁隧道指派四川分公司代表与颜家谈判。谈判代表告诉颜旭,事故车五十铃轿车没有保险,其父在波兰也没有工伤保险。中铁隧道提出一次性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方案,前提是保证不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不对外声张。父亲的突然离去、附加前提条件的赔偿方案以及中铁隧道关于保险的说法,都让颜旭难以理解。

据财新《新世纪》了解,波兰警方正在追缉肇事司机,按当地法律,肇事司机可能面临最高8年至12年的刑罚,包庇隐匿者则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位中铁隧道员工透露,中铁隧道已悄悄将司机送回国内。这场被刻意隐瞒的车祸,为中海外联合体在波兰项目的草草收场添加了狼狈而悲剧的一笔。

COVEC——中海外的英文缩写,现在波兰已声名狼藉。从今年5月起,因中海外联合体在A2高速公路项目中拖欠费用,引发多起分包商游行示威与烧砸办公场所等暴力事件,招来波兰政府、媒体及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广泛批评,多个与中波有关的投资项目搁浅。

A2高速公路连接波兰华沙和德国柏林,是打通波兰和中西欧之间的重要交通要道。因为波兰2012年6月和乌克兰联合举办欧洲足球杯,这条路招标时要求必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建成通车。2009年9月,中国中铁(601390.SH)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铁隧道联合上海建工集团(600170.SH;下称上海建工)及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DECOMA)(下称中海外联合体),中标A2高速公路中最长的A、C两个标段,总里程49公里,总报价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72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

中海外联合体夺标的报价低于政府预算一半以上,一度引来低价倾销的讼争。但现在,工期已经过去一大半,而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中海外承认,要按13亿兹罗提的报价如期完工是不可能的事。

6月初,位于北京的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做完,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合25.45亿元人民币)。

波兰业主则给联合体开出了7.41亿兹罗提(约合2.71亿美元/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外加三年内禁止其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联合体中的波兰合作伙伴德科玛公司,亦可能在业主方的强硬追索下破产。

一场原本为打入欧洲市场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赢得的工程,为何如此惨淡收场? 失败几乎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

律师陶景洲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用他的话说,“国际工程承包的项目投标、管理、建设等是一个系统的法律工程,项目一砖一瓦,每一吨土方,每一寸钢筋,都要靠法律合同来界定与保障。”但从财新《新世纪》记者在波兰历时半个多月的调查看,由于太急于拿下订单,中海外在没有事先仔细勘探地形及研究当地法律、经济、政治环境的情况下,就与波兰公路管理局签下总价锁死的合约,以致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都无法从业主方获得补偿,加之管理失控、沟通不畅及联合体内部矛盾重重,最终不得不撂荒走人。

从招标到闹翻,双方似乎从来就不在一个话语体系。和很多其他中国企业一样,中国中铁最初迷信以劳动力优势为基础的“中国打法”可以无往不利,事后又将违约责任归咎为波兰业主及竞争对手刁难陷害。波兰方面则从始至终强调“以合同为准”。

在很多业内观察家看来,混淆“政治”与“商业”之间的界限,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国际市场的误读,是导致很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中国中铁在内,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路桥、中冶集团、中信集团等从上世纪60年代起便已在海外承揽工程,近年更急于从亚洲、非洲及南美洲等打入欧美市场,但从中海外的最新例子看来,所谓“中国打法”远非万应灵药,如果动辄“政治挂帅”或“阴谋论”,而不回到商业层面仔细研究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所交的学费,还将继续交下去。

为了欧洲市场

中海外采用了标准的“中国打法”,先报低价,再通过变更将价格慢慢抬上去——一开始就算错了

中海外总经理方远明非常想拿下A2这个合同。他深知这一步对于中海外的意义。 中海外由中国中铁全资拥有,是中国最早实施非洲援外项目以及开展境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之一,在海外承揽过1000多个项目,但主要集中在非洲,直到近年才在新加坡、圣卢西亚等亚洲和北美洲国家拿到三四个项目。如果拿下A2,将不仅是中海外,也是“中国中铁系统在欧盟国家惟一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海外新闻稿)。

在A2项目之前,中海外就曾联合上海建工竞标华沙地铁二号线项目,因报价高出对手意大利-土耳其-波兰联合体10%而惜败。

据一位接近上海建工的知情人士回忆,当时地铁项目报价由上海建工制作,中海外一直对其报价偏高“耿耿于怀”。不久后,上海建工主动找到中海外,表示希望再次合作竞标A2高速公路。这次上海建工仅负责前期资格预审资料,而中海外则负责竞价。

竞争十分激烈。竞争者曾拿出中海外酒店项目来攻击对手。中海外在2007年秋季在波兰度假胜地克拉科夫(Krakow)获得一个合同,负责建造一家名为格洛摩达(Gromada)的连锁酒店。开工后不久,这项工程遇到了沟通和管理上的困难,迄今没有交付验收。

为了夺得A2,定标前的2009年8月17日,方远明在北京会见了波兰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维托德·普兰多塔(Witold Prandota),并找来波兰格洛摩达集团公司董事长罗曼·布津斯基(Roman Budzynski)撑场。据一位中海外人士透露,当天会谈中,方远明向普兰多塔释放了许多积极信号,表示中海外将加大在波兰的投入;而对格洛摩达酒店,方远明亦表示顺利完成不在话下。

中海外的撒手锏是13亿兹罗提的标价——这一价格仅是波兰政府预算28亿兹罗提的46%,一时令市场震惊,近20家同业竞争对手向欧盟指控中海外联合体“低价倾销”。这份报价同样也出乎波兰公路管理局的意料。一位接近该局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当时公路管理局招标负责人多次与内部工作人员开会,商讨中国人的合同是否真能履行。

波兰基础设施较为落后,A2不是一条简单的高速公路,它不仅是为了欧洲杯而修建,其更深的意义在于拓宽波兰与德国及其他中西欧国家的通道。

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决定将合同授予中海外联合体。“十分重要的,是当时三家中国公司向公路管理局出具了总计50亿兹罗提(约合16.66亿美元/117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证明,及其在世界各地的成功经验。”波兰公路管理局法律科主任雅克布·特罗什斯基(Jakub Troszynski)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中海外当时做出了许多承诺,又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担保。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中国公司不能完成区区50公里的高速公路。”另外,波兰基建当局近年来时常在大型项目中被公众怀疑受贿,因此特别注意要将合同授予竞标的价格最低方。

过去波兰的基建项目主要由欧洲建筑商包揽,这次,波兰方面亦想通过中海外A2项目的例子,压低国内的整体基建价格。据一位波兰政府顾问回忆,由于中国在全球经济危机中表现出色且发展潜力大,当时波方十分希望通过该项目,为两国今后更深入的合作奠定基础。2009年9月28日,波兰共和国基础设施部部长策塞利·格拉巴尔赤克(Cezary Grabarczyk)、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莱赫·维特茨基(Lech Witecki)均出席了A2高速公路项目A、C标段的签约仪式。

中海外则把欧盟国家波兰视为打入欧洲市场的第一站。一位接近中海外的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当时就是急着想先拿下来。竞标前的勘察设计、竞标文本的法律审查、关键条款的谈判等等,中海外都认为不必过细,他们觉得这一总价应该做得下来,中国公司会有很多低成本优势。”

一些熟悉国际工程建设的业内人士在评述此次事件时说,“这是标准的?中国打法?,就是先报低价,再通过变更将价格慢慢抬上去。”一条公路或铁路的建设往往耗时数月甚至数年,涉及大量原材料成本的变迁、汇率的变动以至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因此往往会出现各种变更。这些变更的范围和方式承包方可以与业主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一般情况下,取得现场工程师的认可以及业主方同意后即可相应调整报价。“在国内和非洲,中国公司都是这么干的,但这一套在欧洲行不通。”

后来的情况显示,中海外不清楚波兰市场的特殊性和欧洲法律的严肃性,而所有这些风险——包括变更的困难——早已呈现在波兰公路局发给各企业的标书之中。欧洲建筑商之所以报出高价,就是用价格来覆盖未来各种不可控的风险。

不平等合约

中海外为什么会签订一份对自己保护不足的工程合同?

所有“魔鬼”都出在之前中海外掉以轻心的诸多“细节”之中。最关键的就是2009年9月28日签署的这份合同。即使在一向被认为“业主市场”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这一合同对于承包商的约束也显得过于严苛。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A2项目C标段波兰语合同显示,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A4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其中,仅关于 “合同具体条件”的附件就长达37页。招标合同参考了国际工程招标通用的菲迪克(FIDIC)条款,但与菲迪克标准合同相比,中海外联合体与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

所谓菲迪克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条款》,因其对承包人和业主权利义务以及工程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应用广泛。

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中,如果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成本上升,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提高工程款项;同时菲迪克条款明确指出,承包商竞标时在价格表中提出的工程数量都是暂时估计,不应被视为实际工程数量,承包商实际施工时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要求业主补偿费用。但所有这些条款,在中海外的合同中都被一一删除。

合同为可能的变更只保留了一点可能性。关于变更程序,A2合同补充规定称:所有导致合同金额变动或者完成工程时间需要延长的,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附件。

此外,波兰业主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些条款,用以限制承包商权利。比如,菲迪克条款规定,如果业主延迟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这一条款被明确删除。

中海外曾在今年5月向波兰公路管理局提出,由于沙子、钢材、沥青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要求对中标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遭到公路管理局的拒绝,公路管理局的理由和依据就是这份合同以及波兰《公共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