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doc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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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学、教研、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高。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县级或参与(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两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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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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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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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