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坝乡村级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中共金乡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金乡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金组 [2008]9号

各乡镇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为切实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工作,现将《金乡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组织部

2008年7月9日

(此件发至村)

值班制度

1、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积极推行村干部白天坐班制,坚持实行夜间轮流值班制,并做好值班安排和记录。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接待上级督查,来人,来访,处理村上相关事务,维护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负责处置值班期间的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镇上报告;负责活动场所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村治保会加强夜间巡逻工作。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离岗、睡岗、醉岗。

4、值班期间若对出现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善,引起一定社会影响,严格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金乡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资产安全完整,经常开展活动,发挥多种功能,实现场所管理使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场所规范化管理应当坚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场所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坚持发挥功效、综合利用的原则,做到“一室多用”、“一所多能”,切实把场所建设成为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阵地。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条 场所室内要整齐有序、简洁明快,达到以下标准:门窗牢固完好,玻璃齐全、整洁,门楣有统一的标识牌;内外墙壁全部粉刷,屋顶粉白或吊顶,瓷砖铺地,整体质量较高;办公桌椅、活动室桌椅、文件资料橱、远教专用橱、远教设备、党旗、黑板、工作制度栏、档案资料及其它各项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齐备,摆放或悬挂整齐,外表干净,无灰尘,无破损现象;应配有不少于200册(份)的政策法规、党报党刊、实用农技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有关书籍、报刊。注重各种工作制度牌内容的整合,防止同一工作多块牌、不分主次乱挂牌;禁止在墙上乱张贴计划生育宣传画及其它纸张。

第四条 场所院落应平整绿化,做到整洁、美观、大方,达到以下标准:院落地面平整,无杂物、垃圾,无乱堆乱放现象;地面平整硬化或绿化;院落围墙完整、粉刷美观,书写基层组织建设标语;党务、村务公开栏要在场所醒目位置单独设置,做到美观实用;水通、电通、网络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装有线电视、电话,可以安装体育器材、修建篮球场等。

第五条 村“两委”办公室、综合活动室、电化教育室要有门牌;场所院门口两侧悬挂村“两委”标牌,村支部标牌红字竖排,右边悬挂;村民委员会标牌黑字竖排,左边悬挂。标牌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要统一规范。活动场所院门口上方贴挂“××村党员服务站”标识牌,黄字红底,规格可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遇重大节庆日,应当在正面顶屋中央位置升挂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

第六条 场所门前应开阔平坦,路面平整,无柴草、粪堆及其它杂物乱堆乱放现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场所主要包括活动场地、主体建筑、上级党组织配发以及自行购买、受赠的配套设备等。

第八条 由村级集体出资或村民群众自愿集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场所属于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受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党费补助新建和结对帮扶单位投资新建的场所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归乡镇政府所有,村级组织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不享有所有权。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占和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严禁非法出售、转让、变卖、出租、抵押等。

第十条 为加强对场所的监督管理,实行以产权资产监管为重点的六项制度: (一)实行“两证”代管制度。全县所有场所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简称“两证”)。对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场所由乡镇党委进行重新登记造册,统一协调办理“两证”并代为保管,同时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两证”复印件;对上级投资新建的场所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协调办理“两证”并代为保管。

(二)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各乡镇党委对活动场所的办公、学习、娱乐等相关设备进行准确、详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并对新增财产及时进行登记。资产明细帐经乡镇党委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实行选派监督员制度。各乡镇党委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踏实认真、有党务工作经验的乡镇机关干部,到有新建场所的村任场所管理使用监督员,按照党委要求履行经常性的场所资产监管和场所使用指导职责。监督员以党委正式文件任命,加盖公章上报县委组织部。监督员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

(四)实行经常性的督察制度。各乡镇党委要经常组织人员对场所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察,经常听取乡派监督员关于所监督村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县委组织部每季度调阅一次记录。

(五)实行资产年检制度。年检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由乡镇党委牵头组织人员对场所登记备案的财产、物品进行盘点,防止集体资财被非法出售、出租、抵押和挪用等情况的发生,次月以乡镇为单位将年检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随后,县委组织部组织人员进行年检。

(六)实行产权变更申报审批制度。因新农村建设规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场所等原因需要拍卖、转让、出售场所的,必须实行严格的申报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否则一律无效。具体程序为:1、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形成资产变更初步方案;2、乡镇聘请有资质的工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3、召开村“两会”(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表决资产变更方案;4、乡镇党委、政府研究、讨论、审核形成初步意见;5、乡镇党委向县委组织部提出资产变更书面申请(包括原因、履行程序、变更方式、估价等情况);6、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复;7、乡镇党委和村“两委”向村民公布变更决定,并履行公开拍卖、转让、租赁、出售等手续。场所产权变更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由乡镇党委按规定移交“两证”。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场所的管理维护,确保场所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财产不受损失,保持场所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 各村可通过群众公选,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选配德高望重、勤快负责的老党员和退休村干部作为专管员,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活动场所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办。

第十三条 在村级班子换届或场所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实行财产移交制度,移交工作必须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

第四章 阵地使用

第十四条 把场所建成决策议事中心。要以场所为依托,定期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议事会,组织党员群众商讨治村富民对策。

第十五条 把场所建成党员活动中心。要充分利用场所,组织党员进行交流和学习,让党员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要在场所建立党员服务站,为党员提供党务工作指导、咨询、协调等服务;接纳和管理、教育、服务流动党员。

第十六条 把场所建成教育培训中心。充分利用远教设备等现有资源,组织党员群众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科技文化、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第十七条 把场所建成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或坐班制度,接待群众来访,接受村务、党务咨询;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点”,开展以“便民、利民、乐民”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服务,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发布农产品购销、致富、劳务等信息,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把场所建成文体活动中心。要利用场所向群众传播先进文化、开展健康活动。以场所为阵地,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倡树文明新风。严禁在场所内以娱乐为名进行赌博、封建迷信等有悖于“三个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场所只能作为党员、群众开展学习、培训、议事、文化娱乐的场所,有条件的村可以在不影响场所正常活动功能的前提下,兼办卫生所、文化站等公益事业,开展既方便群众,又增加集体收入的有偿服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乡镇派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要与村党支部签订场所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场所的权属、功能和使用范围,明确场所管理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委组织部责令乡村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进行诫勉谈话,乡镇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乡镇派监督员、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作出书面检查;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经谈话告诫和通报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县委免去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的职务,责令乡镇党委免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责令村主任引咎辞职,不辞的依法罢免。

(一)侵占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及其它集体资产的;

(二)未经县委组织部审批,擅自非法抵押、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设施或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租赁活动场所,租赁期限一次性超过一年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致使场所的办公设施、远教设备等重要物资遭损害或遗失的;

(五)未按规定为每个活动场所办“两证”,或在办理“两证”和资产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发现有长期占用村集体资产,或在资产盘点时帐物不符,集体资产流失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入住占用的;

(八)场所长期闲置,不发挥应有作用的;

(九)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因工作需要转岗,在其转岗前,由县委组织部组织人员对其所在乡村的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县委作出专题报告,建议不转岗、不重用或进行撤职、降职、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的,要由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场所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乡镇全面负责辖区内场所的运行管理工作,场所修缮维护费要列入年内本级财政预算;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活动场所的日常修缮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在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出现问题时,村党支部要报告乡镇党委,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县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结果分别作为评选“五个好”乡镇党委、“五个好”村党支部和个人评先树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活动场所的日常修缮维护,由乡村两级按照一事一议,自筹资金搞好维修,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