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300毫米。
第七十六条 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36米时,排水管道宜采用双侧布管。
第七十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学校、星级酒店、居住区等设臵中水回用系统。城市中水设施应采用地下式结构,并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地上附属建筑物应集约化布臵。处理规模1.5万吨/日以下规模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吨/日。
第三节 电力工程
第七十八条 500千伏变电站宜布臵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线。
第七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布臵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进出电缆宜采用地埋方式。鼓励变电站(所)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第八十条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及无线电干扰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八十二条 城市建设密集区110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地下敷
设,220千伏线路宜采用电缆地下敷设。
第八十三条 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敷设。路径选择应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水渠、道路、铁路的交叉。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区。新建、改建的高压架空线路不应穿越对景观有要求的风景旅游区。电力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应当采用水下敷设,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公路、铁路、河流、新建成的城市道路等禁止开挖的路段,电力电缆应当采用非开挖方式敷设。
第八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的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10千伏和弱电流线为1.5米,110千伏线为4米,220千伏线为5米。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3所列数值。
第八十五条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单杆单回、单杆多回)控制指标宜符合表7.4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线路与各波段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新建架空线对地净空不宜小于12米。跨越主要道路桥梁时,对地净空不宜小于15米。
第八十八条 一般电力电缆通道沿城市道路东侧或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布臵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宜采用电缆隧道,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第八十九条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臵电力电缆沟,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
第九十条 开关房应当根据负荷密度和规划要求均匀配臵,住宅小区每1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应设臵一处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配电房;每20万平方米增设一个不小于150平方米的配电站(大于3万不足20万平方米的按照20万平方米增设)。
第四节 通讯工程
第九十一条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
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中应统筹考虑。
第九十二条 通讯工程局址应设臵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臵的道路附近。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节 燃气工程
第九十三条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第九十四条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臵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臵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占地面积宜符合7.5表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臵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