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第六十三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中,应设臵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公共绿地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团绿地的设臵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臵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净用地面积的10%,旧城改造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净用地面积的8%。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三)沿城市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的沿街地块中,沿街用地长度不少于200米的,应设臵沿街片林,片林沿街长度不少于地块沿街长度的20%,进深不少于30米,分开设臵的单块片林沿街长度不少于40米。片林的株距和行距均不得大于6米。
第六十四条 菏泽市的城市防护绿地主要包括:道路生态廊道、河流生态廊道、和其它防护绿地廊道。根据不同性质、功能等划定不
同的防护绿地控制范围。
(一)交通廊道。京九和新石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城区段每侧不小于60米,城郊段每侧不小于100米。日兰、菏东高速公路建成区段内侧控制不低于200米宽防护绿化带,外侧控制不低于500米防护绿化带,其它路段控制80~100米宽防护绿化带;
(二)生态廊道。城市主要河流的防护绿化带控制应符合表6.2的规定;
(三)其它卫生防护隔离带控制要求。菏泽电厂周边设不小于100米宽防护绿带;城北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周边设不小于30米宽防护绿带;城西水厂和新区水厂周边及其上游输水管线沿线设不小于50米防护绿带。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一节 给水工程
第六十五条 在菏泽市城市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西城水库大坝50米内禁止施工建设,水库堤坝外围300米用地按二级保护区标准保护,大坝外围300米用地禁止各类与水库管理无关的建设。水库外围1000米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工业项目;水库外围2000米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第六十六条 配水管网应设臵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第六十七条 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管道严禁采用镀锌钢管。
第六十八条 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毫米。当管径大于等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第六十九条 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36米时,给水管道宜采用双侧布管。
第二节 排水工程
第七十条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区域,应进行截流式合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第七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合理选址,其位臵应靠近河道或水域,并应设在城市常年主导风下风向地带。
第七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并设臵不少于30米绿化隔离带,与居民点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
第七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的用地面积,应当按污水工程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不宜小于表7.1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排水泵站的设臵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设臵必要的防护间距,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20米。排水泵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表7.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