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所有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连续1小时的标准;
(八)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其日照标准应按照申报项目同等日照标准;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之间日照互相影响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九)申报项目外原有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第十五条 在申报建筑物总高度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但最大不超过160米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以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高层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沿线分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考虑多、高层建筑对低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日照影响,也不对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六条 对申报项目进行日照等时线分析测算,其2小时等时线不应侵入用地红线正北侧低层建筑物,2小时等时线分析高度取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的黄海高程平均值加0.9米。
第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相邻的项目均已申报方案,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一)对相邻申报项目规划方案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
(二)申报项目规划方案与其他申报项目内现状建筑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 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一)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二)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北侧应按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申报项目2小时等时线不应越过规划设计条件所提退线要求。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周边有已批规划设计方案,但未申报已批规划方案建筑单体设计资料、竖向设计资料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一)建筑轮廓线应按照已批规划方案中单体外围轮廓线绘制; (二)建筑高度应按照商业层高4米,其他建筑层高3米计算; (三)日照分析测算高度应按照商业高度+0.9米计算; (四)竖向设计高程应按照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黄海高程的平均值设定;
(五)不考虑申报项目对侧向民居的日照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应进行日照测量并出具《日照测量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6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退让,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小于0.6倍的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新建低、多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
(二)新建中、高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地上建筑物距离;不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