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 图文 下载本文

第八条 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臵的,可视情况配建安臵房屋。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朝向

第九条 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

(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

(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十条 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物平行布臵时建筑正面间距按表3.1、3.2、3.3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物平行布臵时建筑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 (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小于13米;

(三)住宅建筑端部居室均为东西朝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建筑物垂直布臵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主朝向被遮挡时,遮挡建筑山墙面宽小于等于14米时,不宜小于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面宽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五)两栋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臵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臵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节 建筑日照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物:

(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 (二)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三)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 (五)中小学校的教室; (六)宿舍的居室。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朝向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

(四)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主要朝向的所有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