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建筑层数。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计算。
(三)建筑间距。建筑物或构筑物突出部分不超过总长度10%的,按主体建筑计算;突出部分超过总长度10%的,按突出部分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建筑层高按3米计、办公建筑层高按3.6米计、商业建筑层高按4.5米计、工业及仓储建筑层高按5米计、其他建筑层高按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其中,建筑高度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室外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1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四)建筑物退让。参考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五)容积率计算。
1、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地下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下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2、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4、当普通工业厂房、库房建筑层高大于5.0米时,按每2.8米
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5、住宅、办公、旅馆、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
6、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7、装饰性阳台应当设臵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露台、空中花园无封闭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设封闭顶盖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8、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底层架空层建筑层高须大于3.0米,其架空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等相关规定计算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架空部分应只有柱、剪力墙等承重结构和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结构落地;视线通透、空间
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如作为停车空间等利用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中间层不宜设臵架空层,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10、计算含底层车库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由于相关规范的净高要求等因素影响,车库层高不大于2.45米,车库建筑面积也不计入容积率。
11、新建的地上三层及以上独立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或基地周边平均高程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周边城市道路已建成的,取道路中心线交点和地块用地红线延长线与道路中心线交点的平均高程;周边道路未建成的,取地块用地红线四周现状地势的平均高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结合实际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县(区)、镇城市规划区内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