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 图文 下载本文

许可证(副本)面积1%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三)实测容积率超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及省相关程序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如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下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办理核实通过的相关手续。

(一)在不改变或不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臵、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

(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日照标准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等控制要求的。

依据本规定,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当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进行规划核实。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按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进行分期规划核实。

实行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在最后一期规划核实前进行综合规划核实。经综合规划核实合格后,核发最后一期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道路系统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一)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和有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要求。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按菏泽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建库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提交的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它按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四)竣工的道路中心线水平位臵偏移在30厘米以内,干道级以上(含干道级)城市道路中线水平位臵偏移的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一百四十九条 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一)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臵、埋深、标高和规格等要求进行放验线铺设完毕。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按菏泽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建库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提交的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的。

(三)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四)竣工的管线架空塔杆的水平定位和地下管线的空间定位分别偏差在50厘米与10厘米以内,且其偏差不影响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

第十章 附录

第一百五十条 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旧区。指城市市区一定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享受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的用地范围。

(二)新区。指城市规划区一定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

(三)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四)容积率。指建筑的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五)绿地率。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六)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七)道路红线。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八)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及附属部分临街垂直投影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九)建筑物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十)正面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一)侧面间距。指两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二)地下建筑物深度。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十三)经济适用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十四)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十五)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住宅建筑处理。 (十六)居住区配套公建。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