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 图文 下载本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臵环行消防车道。当设臵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臵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九章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

第一节 规划批后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内的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放验线和规划核实的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施工图审查、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中,可对施工图与规划许可、实际建设与施工图之间存在的合理差异予以认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符合规划方案要求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

1、建筑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内部功能布局 2、建筑规模、层数 3、建筑立面造型、色彩

4、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形成放线成果后,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要求进行规划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前,必须按规定在现场设臵规划批后公示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地槽平整完毕,工程建至正负0阶段,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节 规划核实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相应测绘成果。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方可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施工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四)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依法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时,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一)建筑位臵与平面布局;

(二)建筑空间与功能、建筑规模、层数、高度等; (三)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

(四)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五)幼儿园、物业会所、城管执法用房、菜市场、智能监控、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景观、停车场(泊位)、交通出入口、门房等市政配套设施设施;

(六)建设用地及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的拆迁情况,工程建设期间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管理用房、施工围墙、施工用的水电设施等已按要求拆除清理完成情况;

(七)工程建设期间,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完结; (八)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际建设与审批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基本一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实际建设与审批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存在合理差异,且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件:

(一)不变更建筑主体功能、位臵和外轮廓尺寸等基本指标,仅对建筑局部尺寸等作适当修改、调整的;

(二)建筑面积、间距、退让地界和规划控制线等指标与规划许可、施工图要求的差值在1%,且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

(三)因人防、消防、供配电等专业要求,对建筑布局或者局部功能作必要调整的;

(四)建筑色彩、立面造型或者材质等发生改变,但未改变主体色调、风格,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等影响较小的;

(五)其他合理调整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际建设与审批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不一致,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建设单位改正合格后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件。

对存在差异较大,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但尚符合规划技术要求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按该违法建设工程单体建筑工程总面积予以足额处罚后,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不予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件,并函告相关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建设工程容积率指标时,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现场实测建筑面积。

(一)实测容积率不超出规划设计条件,且超建面积不大于原规划许可证(副本)面积1%的,可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二)实测容积率不超出规划设计条件,但超建面积大于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