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应设置在中枯水位以下,可按以下情况选用: 6.5.1.1 在冲刷严重的河岸、海岸、可采用顺坝或丁坝保滩护岸。
6.5.1.2 在波浪为主要破坏力的河岸、海岸、通航河道以及冲刷河岸凹凸不规则的河段,宜采用顺坝保滩护岸。
6.5.1.3 在受潮流往复作用而产生严重崩岸,以及多沙河流冲刷严重河段,可采用短丁坝群保滩护岸。
6.5.2 顺坝和丁坝按建筑材料不同可以分为土石坝、抛石坝、砌石坝、铅丝石笼坝、混凝土坝等类型。坝型选择可根据水流速度的大小、河床土质、当地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6.5.3 顺坝和丁坝均应做好坝头防冲、坝身稳定积坝根与岸边的连接,避免水流绕过坝根冲刷河(海)岸。
6.5.4 河道急弯冲刷河段宜采用顺坝护岸,其平面布置应与河道整治线一致。
6.5.5 顺坝顶纵向坡度应与河道整治线水面比降一致。
6.5.6 短丁坝护岸宜成群布置,坝头连线应与河道整治线一致;短丁坝的长度、间距及坝轴线的方向,应根据河势、水流流态及河床冲淤情况等,由分析计算确定,必要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6.5.7 丁坝坝头水流紊乱,受冲击力较大,应特别加固。宜采用加大坝顶宽和边坡系数,扩大护底范围等措施。
6.6 河道整治
6.6.1 河道整治必须按照水力计算确定的设计横断面清除河道淤积物和障碍物,以满足洪水下泄要求。
6.6.2 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的方向应与江河流向一致,并与上、下游河道平顺连接。
6.6.3 在城市防洪工程中的河道裁弯取直,应达到改善水流条件,去除险工和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目的。
6.6.4 裁弯取直应进行河道冲淤分析计算,并注意水面线的衔接,改善冲淤条件。
7 山洪防治
7.1 一般规定
7.1.1 山洪防治工程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沟壑发育情况,因地制宜,选择缓流、拦蓄、排泄等工程措施,形成以水库、谷坊、跌水、陡坡、排洪渠道等工程措施与植树造林、修梯田等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
7.1.2 山洪防治应以各山洪沟汇流区为治理单元,进行集中治理和连续治理,尽快收到防治效果,提高投资效益。
7.1.3 山洪防治应充分利用山前水塘、洼地滞蓄洪水,以减轻下游排洪渠道的
负担。
7.1.4 排洪渠道、截洪沟的护砌形式可按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采用。
7.2 小水库
7.2.1 当采用小水库调蓄山洪时,应与城市供水、养鱼、旅游相结合,进行综合利用。
7.2.2 水库设计应适当提高防洪标准,并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7.3 谷坊
7.3.1 在山洪沟整治中,应充分利用谷坊截留泥沙、削减洪峰、防止沟床下切和沟岸坍塌。
7.3.2 选择谷坊类型应考虑地形、地质、洪水、谷坊高度、当地材料等因素,可采用的谷坊有土谷坊、土石谷坊、砌石谷坊、铅丝石笼谷坊,混凝土谷坊等。
7.3.3 当沟床整段受冲刷时,应连续设置谷坊群,各谷坊间沟床设计纵坡应满足稳定坡降要求。
7.3.4 谷坊位置应选在沟谷宽敞段下游窄口处,增大拦蓄泥沙容积。
7.3.5 谷坊高度应根据山洪沟自然纵坡、稳定坡降、谷坊间距等条件确定。谷坊高度以1.5~4.0m为宜,如大于5m,应按塘坝要求进行设计。
7.3.6 谷坊间距,在山洪沟坡降不变的情况下,与谷坊高度接近正比,可按下式计算:
7.3.7 谷坊溢流口应设在中部或沟床深槽处,当谷坊顶部全部溢流时,必须做好两侧沟岸防护。
7.3.8 谷坊应建在坚实的地基上,岩基要清除表层风化岩,土基埋深不得小于1m,并应验算处基承载力。
7.3.9 谷坊下游一般应设置消能设施。护砌长度可根据谷坊高度、单宽流量和沟床土质计算确定。
7.3.10 浆砌石和混凝土谷坊,应隔15~20m设一道变形缝,谷坊下部应设排水孔排除上游积水。
7.3.11 土谷坊和土石谷坊,不得在顶部溢流,宜在坚实沟岸开挖溢流口或在谷坊底部设泄流孔,同时应做好基础处理,防止淘刷破坏。
7.4 跌水和陡坡
7.4.1 跌水和陡坡是调整山洪沟或排洪渠道底纵坡的主要构筑物,当纵坡大于1∶4时,应采用跌水;当纵坡为1∶4~1∶20时,应采用陡坡。
7.4.2 跌水和陡坡设计,应注意水面曲线衔接,水面曲线计算,可采用分段直接求和法和水力指数积分法。
7.4.3 跌水和陡坡进出口段,应设导流翼墙与上下游沟渠护岸相连接;平面布置宜采用扭曲面连接,也可采用变坡式或八字墙式连接。
进口导流翼墙的单侧平面收缩角可由进口段长度控制,但不宜大于15°,其长度L由沟渠底宽B与水深H比值确定。 当 B/H<2.0时,L=2.5H; 当 2≤B/H<3.5时,L=3.0H; 当 B/H=3.5时,L=3.5H。
出口导流翼墙的单侧平面扩散角,可取10°~15°。 7.4.4 跌水和陡坡进出口段护底长度应与翼墙平齐,在护砌始末端应设防冲齿墙;跌水和陡坡下游应设置消能或防冲措施。
7.4.5 跌水高差在3m以内,宜采用单级跌水,跌水高差超过3m宜采用多级跌水。
7.4.6 陡坡段平面布置应力求顺直,陡坡底宽与水深的比值,宜控制在10~20之间。
7.4.7 陡坡护底在变形缝处应设齿坎,变形缝内应设止水或反滤盲沟,必要时可同时采用。
7.4.8 陡坡护底设置人工加糙,加糙形式及其尺寸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后确定。
7.5 排洪渠道
7.5.1 排洪渠道渠线布置,宜走天然沟渠,必须改线时,宜选择地形平缓、地质稳定、拆迁少的地带,并力求顺直。
7.5.2 排洪明渠设计纵坡,应根据渠线、地形、地质以及与山洪沟连接条件等因素确定。当自然纵坡大于1∶20或局部高差较大时,可设置陡坡或跌水。
7.5.3 排洪明渠断面变化对,应采用渐变段衔接,其长度可取水面宽度之差的5~20倍。
7.5.4 排洪明渠进出口平面布置,宜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导流翼墙长度可取设计水深的3~4倍。
7.5.5 排洪明渠的安全超高可按本规范表2.4.1的规定采用。在弯曲段凹岸应考虑水位壅高的影响。
7.5.6 排洪明渠宜采用挖方渠道。修建填方渠道时,填方应按堤防要求进行设计。
7.5.7 排洪明渠弯曲段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最小容许半径及渠底宽度的5倍。最小容许半径可按下式计算:
7.5.8 当排洪明渠水流流速大于土壤最大容许流速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冲刷。防护形式和防护材料,应根据土壤性质和水流流速确定。 7.5.9 排洪渠道进口处宜设置沉砂池,拦截山洪泥砂。
7.5.10 排洪暗渠纵坡变化处,应注意避免上游产生壅水。断面变化宜改变渠底宽度,深度保持不变。
7.5.11 排洪暗渠检查井的间距,可取50~100m。暗渠走向变化处应加设检查井。
7.5.12 排洪暗渠为无压流时,设计水位以上的净空面积不应小于过水断面面积的15%。
7.5.13 季节性冻土地区的暗渠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土壤冻结深度,进出口基础应采取适当的防冻措施。
7.5.14 排洪渠道出口受河水或潮水顶托时,宜设防洪闸,防止洪水倒灌。排洪明渠也可采用回水堤与河(海)堤连接。
8 泥石流防治
8.1 一般规定
8.1.1 条(包括泥流、泥石流、水石流)是指流动体重度大于14kN/m3的山洪。
8.1.2 泥石流作用强度分级,应根据形成条件、作用性质和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等因素按表8.1.2确定。